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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死者人格利益与亲属身份权益关系           
试论死者人格利益与亲属身份权益关系
论文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 生者身份权益 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人死后是否还享有权利,是否还有人格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是死者人格利益,还是生者身份权益。通过探讨案例,解释法条,分析和评价死者权利保护说、死者法益保护说、延伸保护说及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等理论观点,认为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较为科学,并从我国现实情况、相关法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保护死者亲属身份权益。
一、问题之提起
案例:原告陈某系解放前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1940年,荷花女参加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在当地红极一时,后于1944年病故,年仅19岁。被告魏某以“荷花女”为主人公写小说,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陈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并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况并索要照片,随后创作完成小说《荷花女》,共n万字。该小说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实姓名和艺名,陈某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小说虚构了荷花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3人恋爱、商谈婚姻,并3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愿意”为其做妾。小说还虚构了荷花女先后被当时帮会头头、大恶霸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最后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该小说完稿后,作者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即投稿于某《晚报》报社。该《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并加插图。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荷花女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次到《晚报》报社要求停载。LocalhOST晚报社对此表示,若荷花女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原告以魏某和晚报报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害死者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例提出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案件,并由此引发最高院于1989年4月12日作出《关于死亡人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最高院在批复中,明确了对死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并认为可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没有再提到死者的名誉权受保护,而改称为死者的名誉受侵害时的保护。认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说,死者的名誉受侵害,由其近亲属来加以保护。从该条文理解,既可以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死者的名誉,即: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可以认为法律保护因为死者名誉受损而受到损害的死者近亲属,即:近亲属的身份利益。可见,当时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把握,只好模糊处理。笔者认为,死者既然已死,还能像活人一样感受到别人对他的评价?还会有利益的损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侵害死者的名誉其损害结果是什么呢?当然是造成死者的近亲属身份利益的损害,尤其是近亲属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关于精神利益损害,我国立法于2001年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司法解释认为,被侵犯的不仅仅是死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是死者亲属自身的权利受侵害而造成精神痛苦,并得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人身权领域,“造成精神损害”并非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而是在侵犯了某种人身权并进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讨论是否以及如何赔偿该精神损害的问题。所以,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死者亲属的何种人身权受到了侵害,是一个重大缺陷,也造成了解释上和理论上的困扰。但该司法解释至少肯定了这么一个观点,即:对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侵害;对死者人格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生者的人格利益和尊严。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2005年由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及立法理由》在人格编第386条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了这样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受法律保护。禁止对遗体、骨灰进行侮辱和损害。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进行保护。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该规定告诉我们二个观点,第一观点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死者的遗体受法律保护;第二观点是死者的人格利益,由其近亲属加以保护。死者近亲属在该侵权案件中作为诉讼权利主体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诉讼权利主体保护的客体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还是亲属的身份权益,仍存在模糊的概念,学理上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二、各种学术观点介绍和评价
(一)死者权利保护说
该学说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仍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如有的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存在,如死者名誉权。闭有的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该观点认为,死者可以成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直接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其死后 自然就不再享有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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