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7]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10]由于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论述劳动基准法中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救济程序,故对国家作为权利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并不详述。
[11]例如,有些学者认为,行政责任主体只限于行政主体。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12]一般而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为行文方便,本文所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要指仲裁和诉讼程序。
[13]参见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与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而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文在很多情况下,仅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仲裁程序为例,与劳动监察程序进行比较研究。
[14]参见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550页;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董保华:《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选择或互补》,《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
[15]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7页。
[16]参见张晓坤:《浅析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工会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
[17]参见日本《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保障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等,http://www.mhlw.go.jp/topics/2008/12/tp1216-1.html,2010-03-20。
[18]参见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19]参见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7-318页。
[20]参见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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