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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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 key words:3 sino-us joint communiqués; treaty law; pacta sunt servanda; legal consequences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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