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而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机能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乃是人作为人必须具有的心理和精神品质的总和,是公民做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自主性资格,它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公民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
四、结语
在考虑中国行政法治的传统以及中国的具体国情,在某些领域以家长主义作为立法原则是可行的,也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但家长式法律不得逾越作为基本权利核心的人身权利这一界限。人身权利既是法律家长主义适用的出发点,也是产生其良好效果的依据,更是对法律父爱主义予以限制适用的标尺。要反对借“父爱”之名,行侵犯人民权利之实的制度与行为,对于这些超家长主义的制度和行为,我国应该坚决予以监督和禁止,很多学者呼吁的建立行政法院以及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我相信,只要建立良好的纠错制度,法律家长主义与我国行政法治一定能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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