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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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求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在追求合理诉求的同时,会掺杂部分非法诉求,特别是组织者的个体利益考量。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分正当利益与非正当利益、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处置工作,从根本上从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特别要注意处理程序的公开、透明,信息的及时公开,“谣言止于真相”,妥善处理信息的公开与发布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点之一。同时,要结合法律规定和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及危害程度,进行准确的社会风险评估,坚持依法维护稳定、发展的大局,严格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轨道,做到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适当放宽对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的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正常渠道。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公民合法的利益表达和合理的情绪宣泄并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恰恰能够有效的防止问题的积累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意见,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关系到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职责和办法,强化各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应当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统一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主体、基本原则、目标、具体工作机制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加以规范。 (五)健全利益诉求沟通渠道 第一,建立聆听民意表达诉求的机制和渠道。党委和各级政府应通过专家咨询、群众听证、公开接访、热线投诉等具体方式,接受群众联系监督,听取群众意见,聆听群众呼声。 第二,规范和完善各种利益处理程序系统。政府各部门包括信访、行政复议等职权部门应当和劳动仲裁、诉讼、申诉部门等司法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应对和化解群众矛盾,公安机关负责做好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暴力事件发生,为矛盾化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第三,增强社会法治观念,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各种法治宣传渠道,在向公民个体普及法律意识的同时,关键是要让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推动信访制度的改革完善,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问题的所在,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防止事态的扩大。 (六)充分发挥刑法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 对于个别人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达到其自身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政府也不能过于软弱、姑息,而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合法的手段进行坚决打击,将群体性事件整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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