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恶意欠薪罪罪名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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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支付的”,这一前提条件的界定。虽然从立法意思来说,此条件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使得欠薪者能够及时支付报酬,但是由于此条件界定不明,无疑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根据此按照条文的规定,欠薪者在抽逃、隐匿财产不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后,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人不支付之后才成立犯罪既遂,那么劳动者在何时可以向司法机关维权呢,还是有关部门责令欠薪者之后就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维权。司法机关会不会以“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理由拒绝劳动者呢。同时对于“有关部门”也表意不明,使得劳动者难以找到正确的部门进行维权。所以应当对此问题进行正确的界定。 三、结语 刑法是规制社会各种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它所调整的是最严重的社会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更偏向于制裁与预防。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更偏向于利益的平衡,追求“公平分担损害的理念”。恶意欠薪的问题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劳动者和欠薪者之间的纠纷,它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经济秩序,基于此应当将其上升至刑法层面进行规制。 我国当前的刑法虽然已经将恶意欠薪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但是从以上与国外立法的对比以及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恶意欠薪罪的立法方面我们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一问题的完善将任重而道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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