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损害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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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精神一脉相承,《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由于这种规定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回归和理性的再现,近几年来,在很多地方法院中也有类似规定,如2006年江苏高院制定的《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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