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产权的新模式——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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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 土地持有产权 丹麦模式 社会主义新企业家的“股票期权”或“年薪分红产权”、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其实质上是国家禀赋农民一种“恒定”的“资本产权”,以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3)有序交易的功能。以促进便捷交易、降低成本、减少风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有效地防止败德行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与效益。按照这三条标准评价,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土地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凝固与单一。主要是土地公有产权制度实现形式机械单一,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不足,产权主体系“三类所有”的集合体范畴,未细化到农民(农户)本体层面。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实质是一种对集体(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生产组织制度。其性质不甚清晰,引发经济学、法学界的“债权说”、[14]“物权说”、[15]“准所有权说”、[16]“使用权替代说”[17]等热烈争鸣,成为理论创新的前置问题与难题。 3.土地产权主体虚置。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禀赋农民(农户)控制持有层面的土地产权。这种土地初始产权界定缺位的后果之一是,土地控制或利用中的“搭便车”现象滋生,掠夺性经营行为盛行,土地肥力贫瘠化、荒漠化趋势无控制增长,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腐败持续易发高发。 4.市场主体的缺位。由于农民(农户)不能作为对土地控制利用权层面的独立产权主体,在土地划拨、征用等场合,其不可能平等地同土地主管机关、用地单位尤其是投资商、开发商就土地产权交易中发现或制定价格、利益补偿、土地价值潜在收益的现实分配等进行谈判、缔约、履约,或诉诸法律对其相关土地产权权益予以强制性保护。LOCaLhoST而且往往要分摊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土地主管人员因渎职所带来的额外成本或隐形成本,间接承担开发投资商盲目开发农地所转嫁的高风险,有的农民甚至失地而生活无着落! 5.土地产权保障制度不配套。农民的土地资本产权(土地肥力级差)、植物(生物)性产权、新型物质性产品(房屋、工作物、地上堆放物)产权、土地发展权“四类产权”权益在被征用等若干场合难以实现等价合理补偿,相关产权权益严重损失。土地用益物权[18]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即:地上权、地役权制度安排长期缺位,比如,利用人与他人的役地产权边界不确定,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明晰,导致需役地与供役地双方的产权激励与约束不足,成本收益机制尚未建立。土地划拨范围宽泛,给国家、集体与农民相关产权权益带来损失,是农业同其他产业发展与分配差距急剧拉大的产权制度缺陷之一。农民企业功能分离、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为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进步提供科学的产权制度通道; (4)权利的限定与排他的统一性。其限定性表现在,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创设的一种相对独立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上级土地公有产权,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则是下级土地产权。其排他独占性在于,持有主体在法定存续期间具有依法定规则对包括所有者主体在内的一切团体或个人的排他独占性。这种排他独占持有权能的规则,是对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无序扰动的刚性制度规制,能有效地节省因制度规则缺失、政策规则易变、约束功能失灵导致管理成本的无控制增长;非因法定事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征用、调用与征购。土地持有产权的限制性与排他独占性是有机的统一。一方面,其限制性直接作用于权利排他独占性本身,即土地持有产权是限定的独占排他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一般独占排他权利的特点,双方统一于这一权利本体之中。如果把农民土地持有产权的独占排他性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则意味着这一产权范畴突破了自身的临界点,使之性质异化。那将堕入“土地私有化”的深渊,有害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创设与实践。 其四,要完善农地用益物权制度体系。即在国家、集体土地终极保有权或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之上,创设多种土地利用权利,比如:土壤改良权、种植权、养殖权、放牧权、休(复)耕权、技术实验权、修建权、铺设权、宅基权、培植权、用水权、通风权、采光权、眺望权、通过权、堆放权、取土权、特许采矿权、修筑权、空间权等等,建立以农民土地持有产权为核心的利用权体系,使利用秩序规范,利用功效安全,努力寻找土地利用权制度的最佳实现形式。 其五,要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征购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目标是,改传统的“公益目标模式”为“产权平等保护与公益目标相结合”,即除战争、特大自然灾害、军事、国防特别重大情形与特别公益事业外,国家征购国有单位、农民集体组织,农民(农户)与其他建设单位的土地等生产要素产权,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确因特别公共利益所必需;二是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规范交易、平等保护不同产权主体尤其是农民的产权权益,不因制度缺陷而无视农民的土地持有产权主体地位,损害农民的相关产权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尊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保护农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及其发展权益。同时,重新划定“公益划拨地”范围,明确土地征购的补偿标准,以建立规范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当务之急应建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土地征购长期冻结(50—100年)、短期冻结(5—49年)和紧急冻结(1—5年)制度,以及由国家直接审批调控制度。对于除军事机关、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文化、公共卫生、妇幼与老年方面社会福利设施等五类用地仍作为“公益用地”划拨外,其他“公益用地”、“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国家垄断征购与市场竞购,以根绝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投资商以“公益”为由,盲目圈地,乱占耕地,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等问题。这样既从源头上遏制因土地征用、划拨、转让、利用引发的持续高发腐败现象,又增加国家财源,缓解“反哺”农业财力不足的困境。此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农民养老、医疗等相关配套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注释: [1]参见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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