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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物权法》颁布实施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影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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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物权法》颁布实施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影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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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计,锁定一个价值,而不管每天存货进出多少,银行定期盘库即可.存货概括性的描述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其次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这样描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虽然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明确,但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于完善。《物权法》虽然纳入了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担保,但仅此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必须随之修改完善。否则,银行的放贷不能正常地收回,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不能得到规范,《物权法》这一趋势性的规定带来的将不仅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希望,更是无休止的纠纷。因此,应收账款、存货担保制度能否确立并不完全取决《物权法》本身是否作规定,而在于我们的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否有比较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二)银行必须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密切监控,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但是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存货风险较高,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是否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及存货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应由债权银行自行掌握。在风险防范措施上加强对对抵、质押产品的选择和市值评估及监管。而对于应收账款,银行应严格考查账期,拒绝较长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需确定较低的质押率;同时防止提前开票、虚假账龄、现金转移、欺诈应收款等方面的贷款风险。 (三)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 应收账款与存货质量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就使银行以上述动产最为担保物时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应收账款与存货都是短期、流动性的,具有不稳定性,在没有弄清其质量、可信度以及企业资信情况的前提下,银行是不敢贸然发放贷款的。否则,银行将面临高风险与高成本。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有效合理评估担保物价值是债权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该领域尚属空白,债权银行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完善风险评级系统。 综上所述《物权法》虽然在上述动产担保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就动产担保操作层面而言,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导致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四、结语 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物权法》也不例外,其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与完善带来巨大的机遇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的运营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对于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果我们对此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担保物权制度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理念和市场环境。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信用环境存在一些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现阶段企业信用(特别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信用)的缺失已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业务时应注意贷前评估与贷后跟踪,对抵押人的资金和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抵押人恶意转移、抽逃财产,致使抵押权人面临抵押财产减少、抵押权难以实现的巨大风险。《物权法》对于我国担保法律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然而其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大多是框架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尚较为欠缺,这一方面需要实际经验的积累,有赖于实践者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亦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梳理和补充,以使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在整体上更加协调完善。因此,在《物权法》上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予以创新并非一劳永逸,相反给我国的法律制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带来的更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直面这些问题并积极审慎地探索化解途径,为担保物权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使担保物权制度真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大的助推作用,并最终实现物权法的法律宗旨与价值理念。《物权法》的颁布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提高了可担保财产的使用效率。对企业来说,拓宽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化解了企业融资难、落实担保难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来说,尽管上述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它拓宽了银行信贷业务市场,丰富了信贷融资品种。《物权法》已经为我们打开一扇通往动产担保融资的大门,它必将为我国信贷融资业务带来无限新的生机与活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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