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九步讯问法”研究述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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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和谎言不仅是“公正的”,而且他们是“发现事实绝对必要的”。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一经查实,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威胁、引诱、欺骗的软讯问方法与刑讯逼供一样,都是非法的,当然也是被绝对禁止的,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看起来这似乎是矛盾的,却并非如此。不可否认,我国侦查实践中的讯问策略和方法含有相当一部分引诱、欺骗和欺诈的成分,为此必须要设置一定的标准即讯问策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讯问策略不仅要合法更要求其具有合理性,获得的口供才能作定案的证据。这也许和美国对此的限制条件有些相同的地方:一是欺骗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的冲击;二是不得利于导致虚假的供述。九步讯问法的创始人尽管也声明了这两点,但只是盲目的相信“这里提供的方法和策略没有一种会导致无辜的人供认犯罪”。对此没有任何的证据和科学研究。 综上所述,从九步讯问法本身来看,审讯者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被审讯者就是罪犯,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做出虚假的供述。我国侦查讯问的目的不仅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排除无辜的证据,所以对于九步讯问法我们还是要区别的看待,有比例地吸收借鉴,以使其能更好的中国化,更好地为侦查人员所用。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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