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           
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
摘要:“永佃”是中国古代法由来以久的习惯,但中国古代法也并非没有类似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就中国古代法“永佃”和现代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以及对当前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土地承包制度得以学习。
关键词:永佃习惯;中国古代法;现代民法;比较

一、古代永佃习惯概念及发展

“佃”,意思是“租种土地”。所谓永佃,就是永远租种他人的土地,永佃权即永久耕种国家的或者他人的土地的权利。永佃作为中国古代法上固有的制度,早在宋朝即已随着租佃制的普及。
在两汉及两晋南朝时朝廷经常下诏将国有土地“出假”给无地的农民,《后汉书.和帝纪》永元五年注:“假,犹租赁。”这种承租国有土地的农民只要履行向官府缴纳重于田税的“假税”的义务,一般都可以长期占有所“假”的土地,而且是可以继承的。理论上也可以视为具有永佃权。
随着永佃制的确立与推广,由于佃户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最终于明清时期在江南地区形成了“田皆主佃两业”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的承认。所谓“一田两主”,就是把同一地块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地底(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可以从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固定的得利),但是欠租一般不成为解约的原因。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间没有任何牵制,这是通例。LoCalhOst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出租的条件。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长。可见,中国古代法上的一田两主习惯是永佃制长期实施的一个结果。本来,永佃制的实行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随时可能面临失去土地(地主撤佃)、流离失所而影响社会稳定,但一田两主的出现却产生了一个承租人享有的与土地所有人相并列的“田面权”。由于田面权人(皮主)可以任意转让“田面权”,因而从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占十之八九,田主却只得十之一二,田皮的价值也因此而高于田骨(田底权),此即民间法谚所称“金皮银骨”。当然,永佃关系中的佃户能否将其佃业(包含上述永佃关系中佃户的全部利益,或简单地说田面利益)自由、独立地转让于他人乃是永佃与一田两主之间最根本的不同。因此,中国古代法上的一田两主习惯与永佃是有着原则区别的,以至于到后来很多田面权人未必都是佃户,而是有权有势的地主。

二、现代民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及对比

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进一步详细规范了这一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正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32条也作了几乎同样的规定,这更加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显然,这一点又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接近古代的一田两主习惯。
当然,现行民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中国古代法中的永佃制、一田两主习惯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古代永佃人承租土地的目的是耕种,而现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耕种,还包括发展林业以及畜牧业。《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些规定所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古代法中的永佃制度极为相似,所以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新的永佃权”。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中国古代法中的永佃制和一田两主习惯的结合,并进一步加以普遍化。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长期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我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并且,该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些都与永佃制比较相似。另一方面,古代法上永佃人一般不享有转佃的权利,只能退佃,因而更多地保护的是地主的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可以流转的。
基于上述,我国现行民法不使用永佃权概念而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将其物权化,应当说是比较恰当的,也符合当代中国人的习惯。

参考文献:
[1]郭 建 姚荣涛 王志强:《中国法制史》(第二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叶孝信 郭 建:《中国民法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79.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的汇报[r].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5,(5).
[5]李玉生《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古代“永佃”习惯的评析》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社会性别视角下透析儒家文化对我国古代妇女思
    [法律论文]浅谈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今日更新]古为今用思想在中国古代文学教学中的实践
    [今日更新]空白理论在高校古代文学教学中的运用
    [今日更新]古代文学的教育作用浅析
    [今日更新]古代文学教学谈片
    [今日更新]论古代文学课堂教学的生活化
    [今日更新]试论中国古代文学嬗变的影响因素
    [今日更新]古代文学史料与古代文学研究
    [今日更新]由古代文学作品探索古代婚恋状况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论利息的法律管制(三)——兼议
    普通论文浅论法律全球化和法律多元主义
    普通论文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及其监督制度的
    普通论文浅析“暂缓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
    普通论文生殖技术的立法规制与生育权的保
    普通论文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普通论文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
    普通论文试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其功能
    普通论文中投:主权财富基金的控股公司路
    普通论文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
    普通论文中国法律传统的断裂与衔接
    普通论文司法调解的契约化
    论文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坚持“四个创新” 服务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某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浅谈构建网络舆论战基础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环卫)2007年安全生产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糖尿病的外科治疗及社区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高淳运管所狠抓客运行业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地税局所长述职报告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新蕾文学社简介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1年县委书记全县项目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交通局2009年民主评议政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述职报
    普通范文[零八零六]干部任职公示情况报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全国各地有关中秋节的民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A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物业公司2007年年度总结大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物流中心开工典礼仪式讲话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客服主管竟聘演讲稿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高中学校广播员竞选演讲稿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婚纱摄影连锁店开业庆典致
    普通演讲[爱国演讲]红颜巾帼展风采
    工作范文
    普通领导讲话[反腐倡廉]在全州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
    普通公文方案[活动方案]XX中学2011年度春学期奖教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跨国经营中的文化障碍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2011年乡镇工委工作计划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新闻工作者个人总结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图书销售工作总结范文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浅谈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一份态度端正的个人总结
    普通汇报体会[先进事迹材料]三八妇女节100周年爱岗事迹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区教育工作年度计划”教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杨威:卖过袜子的老总眼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