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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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过失犯罪的,分别是《刑法》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2.刑法条文在前款规定的是故意犯罪,但在该条文后面款项中规定为过失 它们的主要特征都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如《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该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条文表明其前款是故意犯罪,而后款是过失犯罪。 二、分则条文罪过形式甄别方法 在刑法理论中,罪过形式的辨别目前主要有行为标准说和结果标准说两种。行为标准说则以危害行为本身作为故意的内容,而不管其对危害结果认识与否,也无论其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如何,即以犯罪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来认定;结果标准说则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作为认定罪过形式的标准,即以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是过失还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来认定。我们认为,划分故意与过失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将罪过划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时,以行为还是以结果为标准,就看以那种方式作为标准能够更好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比较而言,结果标准说不仅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还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比行为标准说仅反映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心理态度更加客观、全面,充分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如有论者所言,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与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行为人虽然积极地追求某种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却并不追求,甚至极力避免。如违章开快车,行为人追求高速开车的感觉,但并不追求因此可能造成的他人死伤的结果;同样是违章开快车,行为人也可能积极追求他人死伤的结果。对于这种情形,采取结果标准说更容易区分两种不同情形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接近划分故意与过失的目的。从理论上说,将行为本身界定为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是可行的,而且据此得出的结论也是可能的,但据此种理论得出的结论的合理性却值得怀疑。因为依据这一观点,前述的违章开快车就可能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基于故意而对结果则没有希望或放任,甚至持否定态度;一种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与严重均持故意的心理态度。显而易见,上述两种情形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很大差别,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因此不同,但这一观点却将二者等而视之,实质是将对行为的故意与对行为、结果二者的故意混为一谈,无法也不可能清晰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应以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来判断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过失罪过形式的特征,应由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来决定,不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也不论对犯罪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只要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就是过失犯罪。同理,故意罪过形式的特征,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本身及犯罪结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一言概之,犯罪罪过形式的甄别标准在于判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即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到底持过失还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体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心理态度。这里的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的犯罪结果和法律条文所重点惩治的犯罪结果,而直接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犯罪结果,而不是犯罪行为的间接结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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