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法上恶意串通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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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是非常特定的概念,它仅仅局限于合法民事行为,非法民事行为则应是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虽使用了传统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却抛弃了传统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表明民事行为包括了非法和合法行为,从根本上区别了非法与合法民事行为,完善和发展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王利明在2003年通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出版《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书中认为,由于民事法律行为形态是合同,因此现行法律要求我们严格区分无效合同和合法合同。也就是说从性质上看无效合同并不是合同,而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合法行为。从表面上看,无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因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而不能产生当事人之间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且也不具有合同所具备的拘束力。因此,对无效合同而言,虽然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仍然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基于以上的分析,应将法律规定作为恶意串通合同(非法合同)与合同相区别。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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