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东盟宪章》下解决当前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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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适当考虑到的权利和东盟成员国的责任。”第2条第(2)款第(一)项“尊重基本自由,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促进和尊重社会正义。”第14条“与《东盟宪章》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和保护原则相一致,东盟应建立东盟人权机构。东盟人权机构运作及其职责将由东盟外长会议制定的条款而确定。” 随着全球对人权意识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侵犯人权的诉讼机制已在国际上有了重要的地位。在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国家,公民可以侵犯人权为由向他们国家的人权理事会提起诉讼请求。人权理事会随后将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它将作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决定。例如,欧盟公民可以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获得救济,但东盟还没有这样的机制。因为目前东盟还不存在东盟区域人权公约以及依据其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希望这样一个差距能够通过东盟人权机构得以有效弥补。因此,所有成员国都必须探讨与确定使该机构有效运作的具体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东盟更好的保护人权。 (四)非法捕鱼 非法捕鱼活动往往被视为与“洗钱”等犯罪活动相同的,是有专门组织的犯罪活动。非法捕鱼总是具有需求和市场诱发非法捕鱼行为发生的重要诱因。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和渔业部部长认为,非法捕捞与“洗钱罪”在某种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类似洗钱犯罪行为的非法捕鱼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禁止。在东盟体制下,所有成员国都应本着维护法治,民主和良政的宗旨,依据《东盟宪章》序言第(8)款,第1条第(7)款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预防和打击亚太国家非法捕鱼的犯罪行为。 四、解决机制 首先,应强调和加强东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功能。东盟作为亚洲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组织,在前述问题发生造成国家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通过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解决现实问题。但是目前来说,东盟是处于“调停人”的地位来解决纠纷的。笔者认为,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不应该只是作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也不应该只是充当“调停人”的角色,而应当在完善的制度体制中,以诚信为本,为争端国之间提供必须执行的、有约束力的决定。 其次,完善法律依据,提供可行的法律问题解决平台。加强东盟纠纷解决机制的约束力,可能会使人质疑是否违反了《东盟宪章》和侵害了国家主权,笔者认为这取决于是否存在合理而完善的法律依据。许多国际组织都提供一个司法机构,其决定是最终的,也是具有约束力的。例如:联合国的国际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约束力的解决平台,只要是依据成员国都同意的国际组织的文件所做出的,就应当具有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拘束力。成员国被视为已将其主权的一部分交与了国际组织,因此就应该受该组织设立的法律解决平台所作决定的约束。 最后,加强东盟现有的谈判和磋商,建立更好的法律框架。东盟各成员国谈判应当特别重视的首先是恐怖主义问题。由于恐怖主义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国领土上犯罪,但是却在另一个领土上被发现,并由此产生许多相关问题,那么各成员国之间就应该及时缔结引渡条约和拘留、起诉嫌疑人的法律协助条约。其次是人权问题。历史上,《美洲人权公约》于1981年在美国诞生,欧洲于1950年拥有《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也于1981年有拥有自己的人权公约,亚太地区至今仍没有相应的区域人权权利公约。今天人权已成为一种普遍价值,而我们却在这方面远远落后于全球其他地区,因此必须在东盟对人权予以充分的保障。由此,东盟人权机构作为保证人权权利的实施机构,它的建立以及与之相关的条约的签订,都会对东盟成员国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东盟完善人权保护提供一个更有力的支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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