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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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 内容提要: 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其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1]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接受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约规范,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2]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在上述涉案人员中,已被判决有罪的达到116627人,比前5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个百分点。[3] 二、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总体来说对职务犯罪侦查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LOCALhOSt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监督法律规范的欠缺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在刑事诉讼法原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制度,但在仅有的5个法条中根本没有提及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自身制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予以创制的,这就存在着制约监督规范制定过程不科学、内容不合理以及规范内容效力低等问题。这也是多年来导致民众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质疑之声不断的主要原因。 2、监督范围的狭窄性。在侦查阶段,自侦部门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侦监部门批准外,其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如拘留、搜查、扣押、冻结、查询等,都未纳入到侦查监督范围。许多内容还是侦查部门自己决定自己执行,没有实行决策者与执行者相分离的原则。针对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仅把公安机关列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而把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排除在外。 3.监督效果的有限性。高检院制定的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发现自侦部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而对于“纠正意见”提出的方式和效力均无规定,也未明确自侦部门拒不纠正错误时的法律后果。再说,自侦案件的立案、提请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批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造成此种内部监督的效果非常有限。 4、上级监督的形式性。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备案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事实上,上级检察院的备案审查作用不大。不少领导对备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明确,备查职能作用发挥不足,使备查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 5、外部监督的软弱性。外部监督的软弱性主要表现在:(1)刑事辩护权难以形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有效制约。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各种权利,但是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突出表现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自身执业保障难和申请取保候审难等方面。(2)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实效看,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在不少地方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重构 现代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立法者每授予一项权力,必须同时设置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强调“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改革和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即立足于我国宪政和基本国情,创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世界司法发展规律的,科学、公正、高效的现代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包括同级检察院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和上下检察院之间的纵向制约监督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外部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两个方面。外部权力制约监督在法律层面上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4]在权利监督制约层面,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社会权利监督。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审判机关的权力制约机制 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判机关的制约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在所有刑事侦查措施中,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首先必须解决对逮捕的监督制约。逮捕制度的核心问题是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关于该问题,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案:[5]第一种方案是,由法院来批准或决定逮捕,即对逮捕及羁押实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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