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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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将法定最高刑均提升为无期徒刑较为可行。 2.增加罚金等财产附加刑。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的绝大多数目的就是为了非法牟利,因此为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从中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附加刑很有必要。 3.增设“非法持有”罪名。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因其越来越强的隐蔽性,致使现实中公安机关在取证上难度极大,根据笔者观察,违法犯罪分子在被抓获时,最多的辩解就是辩称被起获的假证假印等物证非其所造或非其所有,其最多只是帮人保管(甚至直接辩称其不知物证为假证假印等等)。在未有其它证据推翻其辩解之前,无论起获有多少假证假印,现有罪名对此行为均不能定罪,最多仅能没收假证假印,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显然与其巨大收益相比,刑罚存在漏洞,应予弥补,增设类似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非法持有”罪名最为合适。 4.重点加大对涉假居民身份证罪的刑罚力度。可以预见,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基石,居民身份证的造假用假就是对社会公共信用体系的根本否定,因此有必要对涉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和高压打击态势,从源头上杜绝对居民身份证的造假用假行为。一方面要及时提升居民身份证的科技含量,提高造假难度,另一方面应把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纳入刑罚体系,而不是按照现在的居民身份证法,仅仅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现有刑法虽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单独列出,但在最高刑和涉罪行为的规制上,均比不上刑法对其它一般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规制,实有悖于特殊法刑罚强于普通法的惯例,较难理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假证假印违法犯罪活动的巨大危害和猖獗程度,应重新建立以刑法规制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惩治教育体制;同时下大力气提高行政机关和其它公共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便民服务意识和科技水平,消除办证用证障碍,规范建立和完善证件、印章的使用、查验、保密以及权利救济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惩治和服务双管齐下,扶正消邪,为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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