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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同居关系中的相关问题           
试论同居关系中的相关问题

论文摘要 这些年来,我国社会中同居关系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了财产分割等许多诉讼纠纷。本文阐述了同居关系概念和性质,区分了非婚同居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介绍了同居关系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处理同居关系中财产问题的个人看法,以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 财产关系

从广义上来看,同居关系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也包括婚姻期间的同居和非婚姻关系的同居。本文所讲同居关系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也就是男女双方处于某种原因以及目的居住在一起,但是没有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处于随时可以解除的状态。这是被我国婚姻法所否定的一定行为,对于同居,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关保障。

一、近年来同居关系呈现增长态势

同居关系也就是婚姻关系之外男方和女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行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且会带来许多相关的财产纠纷,如果这次纠纷矛盾处理得不好,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此,准确地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做出合理的裁判,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婚姻法将一夫一妻制度作为婚姻关系的基本制度已经确立了60多年,在目前已经比较完善,登记制度也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在198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当时的同居关系几乎不存在。而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越来越开放,导致了我国许多人群在婚姻关系方面的所谓的“开放”,这些年来我国的同居关系呈现出迅速增多的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就产生了与同居相关的财产矛盾纠纷,对于财产的分割和非婚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非常突出,而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争议比较大。LoCaLhost如果不能正确、及时、有效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定给社会增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婚姻法》和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准确判断这些财产纠纷问题并正确处理,准确地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非婚同居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

从同居关系的类型上来看,同居关系可以分为非婚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两种。所谓的非婚同居关系,也就是青年男女在初婚之前的同居行为,如果不是初婚,而是离婚后又复婚但暂时未办理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应当不属于非婚同居。“非婚同居”的提法有利于避免社会公众对此产生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因为青年男女在初婚之前的同居行为并没有侵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虽然这种同居的社会关系并非是法律所保护的,可是这应该属于个人的私权,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所以,这种同居关系不受到法律的禁止,所以,如果当事人以解除这种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和他人的同居关系以及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形成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形成的同居关系自始无效,也是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因此统称为“非法同居”。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并把种类行为作为“重婚”处理,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体是指有配偶者和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关系的名义而持续和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和非婚同居关系不同,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把其作为同居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案结案来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姿势无效,所以因此而形成的同居关系也是非法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法定的夫妻之间的义务和权利。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间结婚的婚姻无效,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结婚之后没有治愈的婚姻无效,还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结婚时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但是在其已经达到了结婚年龄后又以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为理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同居关系的立法现状

自古以来,我国法律在大多数时候都是排斥同居关系的,人类进入到新世纪之后,非婚同居关系和非法同居逐步增加,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需要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同居关系中的相关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以登记作为其结婚的要件,也就是要结婚就必须要亲自履行登记手续,如果是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因为受到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居民以夫妻关系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大有人在,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
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结婚的,应当补办,这给大家一个灵活性,同时也对于婚姻必须登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了,法律的这些相关规定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灵活态度以及变通。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如果没有补办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法律对于没有补办登记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来看,没有再出现之前的“非法同居”关系这样的字眼,这虽然是两个字的变化,但是能够深刻折射出法律对于这些特殊事件处理的灵活性,对于人类的感情生活方面的规制强制力方面的变化。自此之后,人民法院对于双方均是无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采取一种不干预和不理会的态度,把此作为私事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当然,法律虽然不禁止婚前的同居关系,但对此也不进行鼓励,仅仅是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已。

四、同居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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