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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对“法的本质”的反思           
试析对“法的本质”的反思

论文摘要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论文关键词 本质 统治 阶级 阶级意志 阶级性

一、统治与被统治——问题的缘起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接受一种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理论主要是受我国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指导思想的影响,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普遍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法律决不是超阶级的,它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法律的最根本的属性,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法律无疑不是超阶级的,它的确带有强烈的阶级性,这句话的前半段没有任何问题,然而问题从后半段开始逐渐显露了出来,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否就一定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且不论“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论偏颇,单就主体角度而言,统治阶级意志是否仅仅是法律的单一主体类型?
(一)现实中的迷惑
事实上,仔细推敲一下,这个概念并不十分准确。这个概念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主要是指私有制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在1949年到1956年这一时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仍然存在,也适用于法本质的这一界定。WWw.yBASK.cOM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私有制基础和剥削阶级已经从宏观意义上消灭,此时法的这一概念显然已经不太合适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意志也是一定阶级的意志,因为我国人民的主体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如果把人民的意志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的感性认识似乎没有对其进行过怀疑,但从宏观上看,似乎出现了“结构的不均衡”式的缺失,因为作为一体两面的另外一面——被统治阶级的存在,似乎是一个相当模糊而复杂的问题。如果组成人民的阶级是统治阶级,那么,被统治阶级又是谁呢?
(二)法的社会本质
流行法律定义片面强调了法的阶级本质,忽视了法的社会本质。应当肯定,法确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所以,流行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但是,问题在于:(1)除了阶级性,法有没有超阶级的社会共性,有没有超阶级的共同人性?(2)如果把法的阶级性视为“最本质的属性”,那么,法的社会性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一般说来,法和阶级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共同的社会本质。然而,社会是什么?社会本质如何界定?搞不清法的社会本质,立法的依据又是什么?统治阶级难道可以无视社会的本质和规律,主要凭借阶级意志来制定法律?这是流行定义没有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

二、毋庸质疑的法的本质:阶级意志的体现

对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出的质疑,但这并不代表否定法本质的阶级性,“阶级”与“统治阶级”内涵大相径庭!事实上,相对于今天许多出于各种目的纷纷对法本质所做的建说立论,法最本质的属性依然是它的阶级性,人类在没有进入共产主义世界之前是不可能脱离阶级的烙印的。但是,“统治”二字的附庸今天看来似乎已经过于狭隘,不再具有周延性了,当取之。
(一)从法的本体推导法的本质
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以劳动为基础,劳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斯大林将物质生活条件分为三要素,即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相应的,前苏联法学界也从三方面概括物质生活条件和法的内容的关系:第一,自然环境对法的内容的影响;第二,人口及其密度对法的内容的影响;第三,物质生活方式决定法的内容,其中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决定法的内容,而生产关系则直接决定法的内容。
法的本体是物质生产关系,其表现形式为物质利益关系,在现实社会中,也就当然地表现为阶级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将本阶级的意志融入到各种社会规范之中去,法律便是其中之一。在以往的人类社会中,这种维护显然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来实施的,因此“统治”与“被统治”不言自明。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各国发展模式的差异,“阶级”间的关系开始变得复杂和多样起来,有阶级的社会也并非就全然是阶级对立的社会,如我国的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世界上任何城市人阶级(如果有)与乡村人阶级之间的关系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法的本质依然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若说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否太过井底了?
(二)阶级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统治阶级意志论”是政治学与法律科学杂交的产物,“阶级”一词本来就是政治学的细胞词汇之一。将阶级性与法律联系起来,马列经典社会科学家们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强劲的理论支撑的,他们赤裸裸地揭示了阶级性就是物质利益性从而将法律的本质深深地烙上了阶级意志的烙印,这与法学家们从法的本体推导出法的本质的逻辑过程不谋而合,双方找到了共同的归宿。但“统治阶级意志论”者显然比“阶级意志论”者受到了更多的历史条件的束缚,因为当时的经典作家们是无法想象今天有着自己特色模式的国家的样子的,是无法想象甚至痛恨“和谐”还能作为一种并未达到共产世界的社会状态,在他们的眼里,恐怕只有斗争或是消灭、成功或是失败!
(三)“统治”二字的取舍
事实上,即便在阶级对立的国家中,任何统治者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和命令随心所欲地强加于他治下的人民。即使这种命令符合奥斯丁的所谓三原则,即使这种意志和命令以神圣而堂皇的面目出现,即使它拥有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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