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司法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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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专家数据库,必要时也可跨省咨询专家。考虑到司法精神障碍与医学精神障碍上的差别,可定时召开专家会按照法律的要求不断完善其判断标准。其次,在选任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对选任结果达成一致即开始进行鉴定,如未能达成一致,可采取专家库摇号或者抓阄的形式来选取鉴定人,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与结果的公正性。最后,只有在当事人无能力选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来履行选任的职责,最大程度地保持鉴定的中立性。 (四)正确处理鉴定启动程序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首先,作为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要认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坚守法的本质,公众的朴素正义感与法律所维护的程序正义存在冲突时,法律首先要维护程序正义。因此在决定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时,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置于优先地位,尽量避免社会因素的影响。另外,作为公众而言,虽然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对法律具体程序以及条文的理解并不及专业人士清晰,并可能由于这种理解不足在事态发生后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长期的互动来去获得一个平衡点,舆论能够对法律有积极的促进面,同样司法也可以引导舆论朝着一个更为良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精神类杀人案这种民众质疑与不解颇多的点上,司法机关加强对舆论的回应,增加与民众的沟通,开展普及法律程序知识的讲座,都能对舆论的影响起到积极的效果。 三、结语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应该贯穿整个司法过程。不仅邱兴华一案,近年来许多精神障碍类的案件判决中却都没有遵循这一点。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往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过于强调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意义。刑事司法精神障碍鉴定启动程序正义的赋予双方当事人,公检法机关以相同或相对应的权利,这样才能做到实体正义。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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