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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有效性审查           
简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有效性审查

论文摘要 冲突法规则直接用于审查婚姻的有效性,分别审查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利于调和婚姻缔结地国与当事人属人法国各自的利益要求。

论文关键词 涉外婚姻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婚姻问题是国际冲突法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的问题,涉外婚姻是指婚姻的双方主体属于不同国籍、无国籍人或者主体与注册地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不同造成法律适用冲突的婚姻。在冲突法中“婚姻”,包含两层含义:一层是缔结婚姻,另一层婚姻身份。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婚姻身份的取得,但并不表示一个缔结婚姻当然的具有合法性,合法的婚姻身份必须以确认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冲突法规则直接用于审查婚姻的有效性,而一般将婚姻缔结的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别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区分涉外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意义

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一为婚姻成立的所需要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二为结婚当事人具备缔结婚姻的能力即实质要件。缔结婚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属于法律行为之方式;而实质要件即缔结婚姻的双方是否具备结婚能力属于人的身份和能力。基于上述原因冲突法将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归属与不同的类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而这种分类对解决婚姻所涉及的不同国家的利益纠纷具有现实意义。自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1991年5月1日生效)第2条规定:“婚姻的缔结,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婚姻缔结的属地原则即缔结婚姻的双方符合该国法定的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获得该国颁发的结婚证并且给与婚姻登记,当事人双方的国籍以及在该国居住时限在所不问。Www.Ybask.CoM而以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为基本规则的国家,为了保持本国的公序良俗,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权利最大化的考虑,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本国的婚姻法定程序缔结才能被承认。对于婚姻缔结地国与当事人属人法国各自的利益要求,只有将结婚要件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分别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才能最大程度地予以协调。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依法设立的婚姻必须遵循法定的结婚条件和履行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在今天国际社会上,各国对婚姻缔结的形式要求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宽松,一般包括的类型有:民事登记。指缔结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到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国家机关颁发结婚证书,婚姻才告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比利时,法国,日本等都采取登记注册的形式记,以防实质要件欠缺的当事人举行婚礼。
宗教婚姻形式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按照其信仰的宗教的教规完成一定的宗教仪式,婚姻才能成立。在西班牙、希腊、伊朗等国家,宗教婚姻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也有些国家不仅要求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仪式,婚姻才有效力。丹麦、瑞典等一些国家则允许当事人对婚姻缔结的形式进行选择,但也必须在宗教仪式和民事登记方式中选一种,才具有法律效力。
还有一种特殊的涉外婚姻形式叫领事婚姻。它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公民由其本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其他外交代表机构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一种制度。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承认领事婚姻,但一般基于双边协定以及互惠的待遇进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采取宽容的态度,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涉外婚姻缔结的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了:在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可以选择适用,只要符合三者之一的,婚姻即合法有效。
(二)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指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禁止的条件。现在各国法律对婚姻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你以下几个方面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当事人自愿缔结;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和一定范围内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结婚。
1.当事人自愿缔结
各国对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的共识一般包涵下面有两层意思: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自由,即双方达成结婚的意思表示在形成和决定过程中不受到他人的强迫、威胁和干涉。二是双方的意思和表示一致,主体客观上有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且主观上也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愿,主客观相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和和意思和表示不一致便构成了婚姻缔结的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典型的有两种,欺诈婚姻和胁迫婚姻。欺诈婚姻是行为人以给对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缔结的婚姻;欺诈婚姻中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是另一方陷入错误而做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缔结婚姻的一方虚假表示,表意人一方做出虚假的结婚表示或者跟别人串通作出结婚虚假表示,而客观上没有缔结婚姻的行为;另一种情况下是对人相对人实质身份做出了错误的认识,或者对人生性质比如人品,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做出了错误认识。意思错误的民事行为,各国民法一般规定可以撤销,如德国民法第119条、日本民法第95条。台湾地区“民法”第88条、第89条也规定意思错误可以撤销。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2.法定结婚年龄
各国的法定结婚年龄规定是各不一样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台湾地区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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