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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           
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

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
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 to be heard) 。[1]人们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2]
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
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程序通知权”,属于公民“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做出诉讼行为。loCalhOSt
法院的告知包括:(1)事前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所为的告知,比如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2)事后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3)救济告知,即法院应当在裁判中载明救济途径(比如复议、上诉等)。保障诉讼知情权的制度主要有通知、送达和公告制度。
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
诉讼听审权主要包括程序请求权或程序异议权、[3]事实主张权、证明权(举证权和质证权)、[4]辩论权[5]等。在程序方面,与诉权不同,诉讼听审权是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获得听审或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诉权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
至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则是与诉讼听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6]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7]“获得司法救助权”[8]等,属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听审权的权利,也应属于当事人的宪法基本权的范畴。
(二)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
程序参与原则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序的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为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诉讼当事人等作出有效的程序告知。诉讼听审原则或诉讼听审权集中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非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等之中。
德国、西班牙、瑞士和美国等国主张,程序参与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比如,《德国联邦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法定听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受诉法院应当将诉讼系属事实通知本案当事人。
西班牙从当事人享有接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中引申出了程序参与权,其宪法法院根据诉讼防御原则推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瑞士则从其宪法第24条第1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引申出当事人双方的听审权。
在美国,诉讼听审权则来自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在美国,当事人享有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来自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和剥夺诉讼听审权作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审判权的情形。
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或者“程序基本权”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人权包括程序参与权,打造出“过程精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及过程的独立价值。满足此等要求和价值的诉讼程序及过程,才具有正当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国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领域。平等和充分维护诉讼领域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基本权(包括程序参与权),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
在正当程序充分保障下,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陈述主张、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能够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能够促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即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说服法官而导致败诉的,往往也会心悦诚服地认同、接受法院的判决。
二、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此主要讨论:(1)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法院、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2)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程序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审判程序(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但其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
(一)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即程序参与权),法院则是此项权利的义务主体(即禁止突袭裁判)。
有争议的问题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权的享有者,除当事人外,还包括哪些人员?笔者认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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