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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言——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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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言——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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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通过欧洲法院来进行干预,而只能通过成员国法律来实现其权利。 我国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第五条对第一审管辖法院作了如下规定,认为是:“(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均在北京,所以实际上也就是北京高院以及北京高院指定的北京中院来受理,其中有一个隐含的信息就是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有可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规定》没有公布前,学术界有过很激烈的讨论,基本上是分为两派主张的,一种是主张美国模式,另一派主张欧盟模式。就目前《规定》而言,采取的是欧盟模式。笔者认为,还是建立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对国际贸易方面的纠纷予以管辖比较好,反倾销是一个非常复杂、技术化的行政程序,在相关事实判断的背后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政策意识来作为后盾,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内存在着诸多弊端,如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加之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经济交往会越来越密切,而我们立法应该做出超前立法,即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以前便预先以立法的形式对这种社会关系做出调整,更何况已经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作了奠基,不能仅仅因为行政案件与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数量较少,或是考虑与法院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一致而不敢迈出改革的第一步。所以,笔者认为还是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比较好。 四、司法审查的过程应细化 对于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欧美也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欧盟采取的法律审的模式,而美国采取的是法律审和事实审相结合的审查模式。locaLHOST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516a(b)(1)条中,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行政记录或行政案卷不能完全或不能充分支持行政裁决,法院就可以将案件发回,这种事实审并不是事必躬亲,它是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对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取证程序等进行的裁决,不适用“重新再来标准”,并且法院不应当考虑案卷记载以外的事实,在更多程度上体现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尊重。至于法律审则主要是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律规定的程序以及当特定问题含混不清时,法院还应当让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以裁判其自由裁量权是否出格,这是美国法上的“法律解释原则”欧盟采取的是法律审,欧盟在司法审查上采取了“司法自限”,欧洲法院是一个区域性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其管辖权是通过区域组织法律的明示或默示授权,非基于一个国家主权而取得的,所以它一般对事实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对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欧盟审查如下:“(1)没有能力,主要针对欧共体主管机关采取的措施超越其权限的情况;(2)违反基本程序要求的;(3)违反条约或有关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则(4)滥用权力。”由此还可以看出,欧盟还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规定》的第六条中明确指出我国采取的是美国模式,即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司法审查的结果,在《规定》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中,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可见,这一规定与前面第六条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是相互照应的。法律审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如果我们采取欧盟模式,对全部事实撒手不管的话,不仅会让反倾销司法审查流于形式,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背道而驰,从这个方面来说又反证了前面所说的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因为在事实审中必然会涉及太多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专业训练的人才。在《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被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是根据其案卷记录来审查其被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说明了我国的事实审并不是完全推翻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重新进行审查,只是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进行评判,否则司法机关的效率原则也就得不到体现了。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对是否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做出规定,学术界普遍呼声较高的是应该进行审查。这是法治的必然,在此,笔者不加以详述了。 肖扬院长曾经指出,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平衡权力关系和维护社会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的反倾销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刚刚起步。但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对此提出了很迫切的要求,这样借鉴欧美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现实,对我国新颁布的《规定》进行了评介,提出了一些粗浅之说,希望有助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立法完善,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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