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损害赔偿金征所得税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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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使用的都是“列举法”,即将需要交纳的项目一一列举。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税种,新的问题随时可能出现,列举法在当今世界已经很少被用到了。由于规定面窄,因此需要国务院税务部门不断出台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以完善税收制度,这使得法律从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其尊严。笔者建议将该法条改为“概括性”条款,采取排除式的征税规定而非增加式的征税规定更好。 2.应对普遍问题设立专门的法条。如之前提到好多次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就可以为此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进行规制,而非一次次申请国税局进行批示,这即降低了行政效率,又不利于经济发展。 3.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仍然难以界定是否应当征税。例如在深圳南山区发生一起案例。一对老夫妇去超市,超市地面有积水却未进到提醒义务,导致两位老人摔倒。老人在状告超市要求赔付医药费、营养费的同时还要求了精神损失费。法院作出判决,由于老夫妇年岁较高,其于购物时人身受损必然给其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予以赔付。那么这部分本来难以界定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当征税,这值得立法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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