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实践与思考 |
|
|
层面上对全部执法人员的建档已是一项牵扯大量人力的浩大工程。由于案多人少,评查制度很难得到全面落实,客观上会造成评查工作不细致、不严格。 3.反馈滞后,监督的实时性受到限制。建立执法档案的一个显著功能是实时监督。但是实际办案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制约,案情的监督反馈机制滞后,案件前、中期监督成效往往在事后才能得到反馈,不能即时反馈到相关职能部门,致使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4.机制欠缺,执法档案管理与绩效考核等机制尚待磨合。执法档案的一个基本特点在于为执法绩效综合考评体系提供详实依据,但在具体考核中对执法档案的可参考程度没有明确的取舍范围,没有统一的考核达标标准,使得执法档案在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中的作用大打折扣,造成了执法档案与单位及干警个人的评先创优、提拔任用工作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 5.收集和评估不及时。档案建设中的动态性、同步性的执法情况,除了干警个人或者当事人之外,获取的渠道不多,同时对执法活动情况没有进行及时评估,只是停留在执法活动有关情况的收集记录阶段,很难达到一人一评、一事一评,使执法档案的各项功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制约了执法档案的可利用率。 五、对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立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制度建设,明确执法档案的机制架构 检察执法控制体系,应当是任何人进入执法进程之中,就不再以个人的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是在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检察权,这也是执法档案规范功能的体现。在建档之前,首先要明确执法依据,即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其内容涵盖执行实体法的质量标准、执行程序法的质量标准、办案效率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办案效果标准。其次要明确执法流程,即制定办案工作规则,每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规则。再次要明确执法职责,即制定各执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纪律。最后要明确执法效果,即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在对照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执法人员所办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对办案活动进行考核引导,以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检察人员公正、严明、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 (二)统一建档标准,规范执法档案的准入标准 从建档须知、档案目录、基本资料、处理结果、适用法律、当事人意见反馈等基本环节入手,统一建立干警执法档案的基本标准、原则、方法及要求,促使执法档案逐步转向规范化、有序化轨道。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立以人——执法主体为中心的档案,主要记录干警基本情况、执法资格认定情况、执法业务培训情况、述职述廉情况、执法情况总结及考核情况、奖惩情况等。二是建立以案件——执法客体为中心的档案,主要纪录执法主体对案件事实、犯罪性质的认定情况,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规范性情况,执法过程中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督导、督办案件的办理,专项治理工作,预防犯罪情况,案件质量考评情况等。 (三)加强组织管理,完善执法档案的绩效考核体系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的,执法档案的组织管理也不例外。管理好干警执法档案,最大限度发挥其规范、引导、反馈、激励效能,是建立好执法档案的保障。 一是实现与绩效考核的对接。要将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干警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执法档案反映所办案件的质量等列为重点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检察干警执法绩效考核体系。我们主张现阶段宜由案件督查和质量控制部门——研究室作为主要职能部门,政治部、监察室配合共同管理好干警执法档案,实现执法档案与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的对接,完善执法干警绩效考核体系。 二是实现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或评先创优的对接。要将执法档案作为检察干警责任查究或评先创优的主要依据,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办案人的责任;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规违纪的,应当依据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对案件质量不高的,应当采取通报、撤销主诉、主办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执法档案的评查结果还要作为执法人员评优、立功、晋职、晋级、晋衔的重要依据,坚持用执法档案说话、以档案记载服人,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 三是实现与提拔任用的对接。要把执法档案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通过对执法档案的深入分析,对提拔对象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执法水平等各个方面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出组织信任、干警信赖、群众支持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四)推进信息化进程,提高执法档案的可利用率 实践中干警执法档案的信息化录入率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执法档案的可利用率,使执法档案不能达到完全共享的目的。为此我们可以依托现有检察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起便捷、规范、实用的电子执法档案,即在检察业务管理软件中设置执法档案生成程序,实现建档、监督、考核一体化运作模式。干警在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录入信息,同时成为执法档案的录入信息,真正做到执法过程中档案随之建立,执法完毕后档案随之生成。同时还可以将执法流程、职责规范、法律解释等制度固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之中,设置预警功能,防止人为“疏漏”;可以对审讯进行全程电子监控,并作为证据采集的辅助依据加以利用,防止刑讯逼供;可以对案件的讨论定性健全备案制度。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简析职务犯罪审讯中侦查员身体语言的运用 下一个论文: 试析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
|
|
|
看了《论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的实践与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析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论文]浅谈建立专门型公诉人审查反渎案件制度的思考 [法律论文]试析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法律思考 [法律论文]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 [免费范文]试论建并完善就业法律制度的有益探索 [法律论文]试论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法律论文]简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 [经济论文]浅析建立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