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将会被引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视野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起世界范围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1998年4月27日至28日,oecd召开部长级会议,呼吁oecd与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及私人部门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的标准和指导方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oecd成立了公司治理专门筹划小组,于1999年出台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oecd开始重新考察最新的公司治理发展状况,对准则进行重审和修改,于今年初公布了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
在新版本的准则中,oecd想要表达的是哪些新的想法?他们想通过新版的准则说些什么?新版准则对中国的公司治理带来哪些启发?
超越“股东和管理层”
如果对照1999年和2004年前后两个版本的准则,就会发现公司治理在oecd眼中尽管仍旧“关注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起的治理问题”(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但已经开始从更倾向公司内部的权利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向注重内外部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从更倾向于公司高层的权术安排游戏,开始向企业员工和债权者等原来忽略的因素倾斜。他们认为,“尽管是一个核心要素,但公司治理却不仅仅是一个股东和管理层关系的问题那样简单。”
这种转变,特别表现在“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一节中。在这一节中对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原来版本中“法律”赋予之外,增加了“相互协议”而赋予的提法。另外还将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准许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机制”,改为“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应当被允许发展”。LocalhoSt
此外还特别地补充了两条: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别员工和他们的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沟通他们关于对董事会违法和不道德行为的看法,在做这些时他们的权利不应受到损害。”
“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被一个有效的破产机制和债权实施机制所补充。”
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employees have important legal rights irrespective of their ownership rights)(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不至于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而将它从公司治理的视野中剔除。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四节“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总体来看,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是值得国内许多研究者和政府决策者重视的变化。
凸显“责任”和“伦理”
2004版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和对它的重视。这对于我国业内把公司治理仅仅理解为在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术游戏,对于仅仅关注于企业高管、董事会的利益以及他们的积极性的倾向;对于只在形式上应付性地进行了治理的结构安排、而实质上与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很大变化的现实来说,确实值得反省。
尽管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公司治理也已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空有形式的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安排、权力制衡和约束的规范、监控和处罚的措施,这一切都没有阻碍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没有阻碍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的权益,没有阻碍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没有阻碍高管(包括董事会)与员工的收入差距急剧地拉大,没有妨碍上市公司在重组、购并中对员工和债权人权利的损害……每一次重组、购并,都隐隐约约听得到资本攫取的裂缝被烫平后宽慰的喘息声;每一个st、pt上市公司的背后,都有置公司治理的形式不顾而大肆为一己之利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阴影;每一项市场创新,诸如mbo、股票期权、国有股减持……都闻得到利益变异的血腥气味。
我们的企业制度改革、我们的公司治理目标,到底是让一部分人“侵害别人的利益”先富起来,还是在企业中倡导一种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富裕的、符合公平公正的企业道德伦理?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oecd在2004年版的公司治理准则中的相关补充和注释,就可以很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在参与公司治理的问题上,oecd把它从笼统的“利益相关者”而明确为“员工”。这就完全否定了在公司治理中把员工关系置之度外的观念。
尽管对于这些要求中的要点,业内绝大多数人其实能够理解,但对于其中的背景意义,却是少有人关注的。
比如其中提到的员工持股计划和养老金投入等其他利润分享机制,在这种机制安排背后包含了深刻社会意义的背景。我们业界目前热衷的mbo仅仅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股权,从而让管理层(包括董事会)先富起来,而员工持股计划却不仅通过让员工获得一定比例的企业资本运作参与权而赋予其参与企业未来利润分配的权利,从而激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发展的积极性,而且作为员工福利补偿计划的一种,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西方国家成为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他相关的利润分享机制还有退休金福利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等等。西方国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安排和机制实际上包含了比税收调节更有力的社会公正意义。
oecd在“董事会的责任”一节中将“董事会应该保证遵守适当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修改为“董事会应该具有很高的伦理标准,它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六节“董事会的责任”)。我们如果从中仔细体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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