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企业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农民,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第一目标是“安身立命”。由于这3个主体的目标差异,而且企业和农民的目标都是不可改变的。由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生矛盾是必然的。
问题在于,政府如果宣称自己是农民利益的总代表,而且农业产业化又必须以解决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为主要目标,那么,怎样界定政府作为协调人的角色,或者说政府到底要什么?这些就成了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一个教训。
2、村级组织制度问题
大多数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基础薄弱,农民自组织能力差是普遍问题。具有特殊性的情况是,斗南村在行政村一级已经明确建立上级政府下属的办事处,按照现行法律当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地位。因此无权对原来由各生产队发包给农民的土地作产权处置。这种产权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尽管各当事人并不清楚,但其实仍是斗南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由此发生产权纠纷时,政府应该以国家宪法和现行土地法律、政策为评判依据。今后也应该强调发育农民专业化的、以地权和其它财产权入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二个教训。
3、企业进入农业的成本问题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历来都难以和高度分散的小农进行交易,因为交易成本畸高。当年的人民公社就是特殊*条件下政府降低与小农交易成本的产物。斗南事件中,有关公司拟议进行的设施农业投入较大,负债经营,必然企望通过与政府这一个对手的谈判,以较低成本占有原来由农民已经占有的农业资源,可事实上办事处并不具有产权主体地位;又因此必然遇到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老问题。这是斗南事件应该总结的第三个教训。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认为斗南事件起因于农民目光短浅、违法打砸抢。
本案例分析着重强调的观点是:推行“公司+农户”式的农业产业化,不是一般意义上要求划好“+”号,处理好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而是要注意我国农村与一般东亚“小农经济”之不同,在于农村集体化及其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形成了特殊的以产权两级构造为财产制度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要认识到: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之下,我们不能把土地明确为完全农民私有,那么,我国农村就只能是“小农村社制经济”而不是“小农经济”,这是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公司+农户”模式,而是尽力发展“公司+协会+农户”的主要原因。
因此,政府切不可过分注重以财政增收为目标,企业也切不可只追求短期收益。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是深入开展以清晰农村产权、重建农村财产关系为中心的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以此把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也要真正理解进入一个新的产业领域时成本与收益应该成正比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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