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视角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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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也可以引导农户办合作社;形成紧密利益关系。龙头企业可以靠农村经济力量兴办,同时吸收城市的生产要素,也可以由城市企业家兴办,两者都可以向农村引进资金、经营理念和方法、知识及人才,它的生命力就更强了。 应多鼓励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包括生产、加工、流通,这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推进农业现代化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利于把资本、技术带进农村,把劳动力和农产品带进市场。要引导企业主要发展加工、销售和服务,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发展提供种苗、技术、饲料和收购、加工农产品等联合生产经营。比方说,现在各大城市和部分中等城市都在发展新型的商业零售经营方式——以食品为重点的超市连锁。它们的采购、包装、加工、销售系统完全可以带动主、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并对农业生产提供服务。 要逐渐缓解和消除“二元结构”矛盾,重要的是要消除城乡间的壁垒和体制障碍(包括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分割管理办法),促进城市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城乡真正地成为一体化的大市场,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农村市场,“送货下乡”式的发展农村市场,早已过时了。 二、积极探索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体化经营 要现实地对待农村土地流转,只要投资用于农业,不必过多限制土地承包权向非当地农民转让或出租(目前,主要是在东部发达地区)。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作用正在淡化(特别是在发达地区)。城市经营者以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式经营农业和相关产业,是优于现时农村经济的先进生产力,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对农民也是有利的(可以从土地转让、出租以及务工中收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比其它形式的规模经营效率更高。家庭经营确实可以适应不同规模的农业经营,如美国式的大规模家庭农场,也如日本式的适度家庭规模经营,但像中国这样过度分散的小农户家庭经营是难以为继的。一部分土地在较长时期内将会采取兼业经营的方式,这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种合理选择。兼业经营可以降低城镇化的成本,有利于土地经营走向规模化。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市县已达到20%—30%。只是需要把握好: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出租主体是农户,由农户与受让方签署转让(出租)条件和转让费(租金)协议。杜绝乡村干部包办、从中克扣农民利益。也要防止受让者不去开发农业,而将土地待价而估,从中渔利。“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中共中央200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权益应归农户所有。但问题是实践中缺乏保障措施,必须确实加以解决。 有的同志认为现在提土地规模化经营不现实,主要还是应不断地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户走上产业化经营。问题在于如何走上产业化经营之途(看来主要不是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而在于创新经营体制)。“十六”大提出:“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应当鼓励探索新的经营体制,包括股份合作制。土地或抵押或出租都是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可行方式。当然,规模化经营要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 要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物权化。虽然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农民应当取得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权也应当允许继承。处置权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由于认识不尽一致,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法》没有将处置权完全落实)。物权化不等于私有化,但物权化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固定化,避免因调整引起的不稳定性,财产是不可以平调的,《土地承包法》中妇女承包土地的保护措施也出于此,土地更困难,引起变动的因素,由其它经济利益补偿。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有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将农村富余人口逐步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相对集中实行集约化经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缓解“二元结构”矛盾的尖锐化。 三、发展小城镇与发展大城市(卫星城)并举,加快城市化进程 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应以小城镇为主还是以大城市为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今天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中国农业只需1.3亿劳动力就够了(仅占到人口的10%),而事实上剩余劳动力高达2亿人。这么多人全都涌到大城市去是不现实的。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的容量很大,但是我国小城镇发展比较顺利的地方多半是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而在不发达地区,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没有积累起相应的资金用来建设小城镇,靠借债来建设是不可行的。同时,这些小城镇又很难办起那么多的二产、三产企业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城市的服务业却有吸纳农村人口的广大容量,扩展大城市比分散建立小城镇而言,成本要低一些。我看不管是小城镇也好,大中城市也好,凡是能够吸纳农村人口,有饭吃、有活干、有钱赚的都应同时并举加以发展。大中城市和小城镇都是我们需要的。从目前来看,要以大中城市特别大城市的卫星城市和中等城市的继续发展和小城镇的建设为支点,以农民的流动就业为纽带,三者不可或缺。事实上,珠江三角洲的许多城市,就吸纳了超过本地常住人口一、二倍的流动人口(东莞市的长安镇,流动人口为正式户口的三倍)。 应当看到,农民进城务工这是中国在一个长时期内不可避免的现象,它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扩大农民就业,减少农业资源压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要把这件事当成一件大事认真加以对待,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应当歧视和限制他们,应当为他们的工作、生活、福利和教育等创造公平合理的条件和待遇。国务院[2003]国办发1号文: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逐步实行暂住证,统一管理,禁止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不准克扣拖欠,保障子女受教育应上升为法规、法律。有组织地、长期稳定地接纳务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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