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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路径选择           
关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路径选择

  论文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监督;社会保障法;路径选择
 
  论文摘要 社会保障监督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对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与独立化,监督方式是实现内外监督、上下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做法,完善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监督系统的基本方向是法制化和独立化。社会保障监督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规赋予监管机构一定的法律地位、权力和职责。监管机构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以独立、规范的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社会保障监督机构能够超越于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切实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进行有效监督。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即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结合、上下监督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方式。从监督系统本身来看,初步考虑应该建立以下几个子系统:
  
  一、组织监督
  
  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可以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这个委员会负责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从组成方面来看,委员会应当体现独立和公民参与原则,组成上可以包括政府代表、学者和专家、社会公众团体的代表等。要明确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方向,消除目前的无序状态。
  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现状来看,其工作对象主要分为社会保障制度、政策和基金3个方面,其工作职能可概括为:指导、协调和监督。因此按照对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能侧重点的不同,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种是侧重协调的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它代表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的社会保障监督事务。因为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务政出多门,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与政策的设计执行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倾向。由此,成立一个连接各部门的机构,由其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行动是方法之一,实施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这种形态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也就是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和执行过程中的自我监督性,这使得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的形式作用远远大于实质作用。
  第二种是代表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包括增值)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和层级,近年来社保基金又大案不断,因此,各级政府为加强基金监管而纷纷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起着奠基石的作用,社会保障的资金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部分由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筹集。把握住了对基金安全的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源头活水”才能滚滚而来。但是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方面是不够的,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这种监督方式不能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它只能依托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二是这种现行的监督方式仍然没有摆脱政府监督政府的尴尬局面,监督的独立性和社会性一定会受到公众的质疑。
  第三种是由劳动者自己选举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这种委员会称之为理事会更好。由理事会代表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监督。虽然我们一直在谈社会保障监督制度的社会化,虽然在社会保障体系一直由国家管理的欧洲,出现了私营管理的趋势,但以纯民间机构形态出现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是绝不可取的。没有政府对整体路线的把握,没有政府行为的干预,社会保障监督必然会走进商业化的误区,必然会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权性质相违背。
  比较以上几种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形态,笔者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定位为代表政府、缴费单位、尤其是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的、以社会保障监督为职能的、独立的、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国家监督机构。
  
  二、法律监督
  
  尽管我国在不断努力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发展滞后。这主要表现在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定位;对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认识不统一,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立法中一直没有理顺。目前的现状是地方性法规、部门性规章的订立与中央脱节甚至于相互冲突,制约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
  二是社会保障立法运作制度发展滞后。我国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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