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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思考——以宪法学教材的完善为视角           
试论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思考——以宪法学教材的完善为视角
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中央的这个决定实际上是将我国的高等教育划分为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这两种不同的类型。这样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从理论上讲这是社会对人才有不同需求的必然结果。社会既需要注重理论研究、发展科学技术、探索未知世界等方面的科研型人才,也需要既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专业技术、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是通过培养科学型、工程型人才为社会服务,其教育内容偏重在理论研究、科学探索和工程设计等方面,而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培养技术型、技能型人才为社会服务,其教育内容偏重在产学结合、一线生产和一线服务与管理等方面。
  具体到法学教育这块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学属于人文礼科类的学科,虽然也可以划分为技术类和理论研究等不同类型,但它的区分并不如理工类的学科那么泾渭分明。这两者的区别,虽然从性质和要求来看应该表现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不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方面的服务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需要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形成一个法律服务人才的梯队。法学教育在我国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革,首先是从层次上,由于相关法律的修订,使得目前主要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门槛已经从早期的大专层次提高为目前的基本上要达到本科以上,当然在部门享受国家政策的地区还存在着大专层次的人门标准。因此就法学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其培养的目标只能是属于一种法律辅助型人才的培养。也就是说,要提高高等法学职业教育的质量就必须找准它的特点和脉络。这是我们分析高职高专教材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二、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宪法学》教材的现状分析
  宪法在一般的法学教育中一直是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与法理学一样是作为法科学的入门必学课程。从目前笔者接触到的宪法学教材来看,将普通本科教材与高职高专的教材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其编排结构基本一样,内容也区别不大,而且每一个参编者编写高职教材的内容与其编写其他不同教材时的内容基本也是一样的,就算是有所区别,这些区别也不大,只是内容上略有删减,更非本质性的差别。因而可以说目前的高职高专的宪法学教材存在的较大问题是欠缺针对性。
  对于法学高职、高专的教材应如何体现其针对性?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法律类高职、高专教材编写的要求为例:
  针对高职、高专层次学生的特点,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对于理论性的知识不宜涉及太深,做到“必需”、“够用”即可。删繁就简,力求简洁、准确的讲解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材的内容不宜过多、篇幅不宜过长,应尽量适应高职、高专教学课时的安排。应针对高职、高专层次学生的特点,突出教材的实用性,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高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教材应着重介绍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国家相继颁行了不少新的法律,同时许多法律也在不断修订完善,这就要求高职教材应及时修订,修正原书中过时的理论观点以及失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该出版社提出的以上要求,也许适用于其他一些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各诉讼法等。就宪法学而言,笔者认为其标准并非完全适合。

  首先是因为就宪法的特点来说,其适用性并不如其他法律部门明显,就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来,宪法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所以宪法学教材所谓的“必需”和“够用”有其自身的标准。作为基础性学科和课程,宪法学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有两个“必需”,先应掌握宪法的结构、体系、内容,宪法所规范的权力、义务关系等内容,也就是说要必需对于宪法自身的内容要掌握。而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宪法学》的学习树立起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把握了这两点也就把握住了所谓的“理论够用”,当然所谓够用只是相对而言,其实从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就算是普通法学教育也并不是以理论学习为主要方向。当然如果硬要区分普通教育和高职教育中如何把握理论性,一个是高职学生的课程设置时间无疑会比普通本科教学的时间短,因此内容上会有删减,而这个正是笔者认为存在于高职高专宪法教材中的误区,因为仅仅删减内容并不能实现必需和够用的目标,而应该在内容的设置上做文章。
  目前高职宪法学教材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教材的编写没有考虑高职高专学生的培养目标,不注重适用性。
  (2)内容上没有针对性,如果把高职的教材换上普通教材的标签一样适用。
  (3)编写教材的成员大多是普通高校的教师,没有高职教育的经验,或者虽为高职院校的教师,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教育形式的单一和呆板,对于新的高职教育模式并未能摸清自身的规律。
  三、完善高职、高专宪法学教材的思路
  之前我们曾简单介绍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和类型。每一个层次和不同类型都应根据其特点来把握教育的方式、方法,制订符合其特点的教材。
  坚持必需原则和理论够用原则说起来还是比较空泛的,将其具体化,就是要针对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生相比,对于高职院校法学学生的教材编写必须把握专业的特点和其目标的培养上。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前面也提到过,就是为社会培养法律辅助性人才,这是基于目前国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对法律职业的规定所决定了的。所谓法律辅助性人才就是为各司法机关、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其业务的辅助性事务的人员。
  不管是专门型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还是辅助性人才如:律师助理、书记员等,都是一种文职的工作,这种类型的工作人员都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宪法学所承担的任务可以说是首先从一种意识和观念上对于学生的职业素质进行培养的课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高职高专宪法学教材;
  1.完善教材的结构。对高职高专的宪法学教材,必须首先确立它的整体结构,这里说的结构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整本教材的结构,这个层次的结构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宪法基础理论部分,二是宪法中各项制度部分。对宪法基础理论部分,不能简单的通过削减内容来套入理论的够用原则,一方面要有些内容是要简化的,如纯理论部分,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应缩减,而对于如何加强宪法意识、宪法观念的内容结构则应予以加强,并尽可能以平铺直叙,以清晰明了的语言来进行说明;高职高专的课程设置使得培养出“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成为华而不实的口号,因此,在宪法学中必须以意识和观念培养成为重心和核心,而非理论体系化,这个任务还必须是整个课程设置的重点,需要其他课程教材的编排和编写予以配合。在宪法的各项制度的介绍部分,教材的编写中要做到使学生知道这部分的制度如何实施,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哪些,起到能够把制度的概况介绍清楚,又可以让那些对这部分内容感兴趣的学生知道如何深入进行学习,就是说要有学习路径的交代。第二个层次是每一篇章的结构安排。篇章结构要去掉编写普通法学教材中的一些套路性做法,不讨论所谓的理论性争议问题,采取通论的形式,只介绍大家普遍认可的基础性理论,加强基本制度介绍的内容,内容篇幅不是越简单越好,而是要以说明清楚为限。
  2.教材内容必须更新。以往的同类教材只满足于进行制度的说明,缺乏一些实证资料,这不利于高职学生掌握宪法的具体制度构造,因此,高职高专的宪法教材内容上尽可能的在基本理论中加入宪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使宪法学能够比较形象化、图形化的展现在学生面前。
  3.搭建好宪法学与其他法学课程之间的学习和沟通桥梁。通过在宪法学中涉及到的相应法律部门的介绍,使学生能在这部分的学习中,把握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律之间的关系,把握宪法学的基本体系。
  总之,对于法律高职高专的教材建设,必须要从注重法学学科的共性和高等职业教育的个性来把握,并在不断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律并融入教材的编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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