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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试析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论文关键词:高校 公共体育课 安全伤害事故 防范 处理 法律
  论文摘要: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高校公共体育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建立规范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关系重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高校体育意外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
  高校公共体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实现国家全面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问题。高校公共体育管理工作应在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高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但由于体育教学经费投人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加之体育教学、体育活动自身的特点,以及部分体育教师责任心不强或专业水平偏低、教法不当等,体育教学事故时有发生,并成为高校教育过程中的不安定因素。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的类型及成因
    1.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的类型
    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一类和第二类。
    2.高校公共体育课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奚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我国针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此外,在高校公共体育课事故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第三,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人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人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人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这在客观上成为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二、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通过上面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高校公共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有待改革
    根据目前高校公共体育教育的课程理念,没有必要将标枪、铁饼、铅球项目列为体育教材内容。大部分高校在公共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中已摒弃“三铁”(即标枪、铁饼、铅球)项目作为体育课教材内容。探险活动的开展要慎重,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与保障措施。如每一条线路的推出,在确保活动中无危险因素存在及无安全隐患的条件下方可以实施。游泳是广大大学生喜爱的一项运动项目,但又是一项安全隐患较大的运动项目,大学生在校游泳溺死现象时有发生。开展游泳教学和游泳活动要特别加强安全保障工作。
    2.高度重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及其相关因素
    高校公共体育活动有其显著的特征:(1)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潜伏性和隐蔽性。如学生在做某个体育运动的高难动作时,一旦动作完成不好,往往难以避免发生伤害事故。(2)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突发性。如马拉松赛跑出现的运动员碎死现象,事件发生突然,损失重大。(3)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公开性。当代高校体育运动的开展相当普及,体育比赛更为频繁,通过信息传播,比赛消息迅速传开。一旦发生体育意外事故,消息传播同样会迅速公开化,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3.加强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
    高校要预防体育活动的伤害事故,还必须加强体育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普及群众体育活动,使教学和群众体育工作热烈、蓬勃地开展,又有条不紊、安全有序地运行。体育中心各场馆的管理人员必须加强责任心,严格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维修体育设施(如铁网围栏、篮球架、足球架、排球架、健身器材、单双杠、电器开关、吊顶天花板等),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人体育中心,及时清理易燃杂物,定期检修电器线路,杜绝火灾隐患,定期更换灭火器,检查消防栓等设施,保证防火通道的畅通。

    4.加强事故预防心理教育
    从事故预防心理学角度分析,事故预防是有规律可循的。孤立考察第一次事故发生,均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全面系统地分析众多事故后,就会发现偶然性背后存在着必然性,都是事出有因。这些“因”不是杂乱无章,而是有规律的。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占绝大多数,其中由于思想问题有意制造事故者极少,多数都是由心理素质和当时心理状态原因造成的事故,习惯上称之为“思想麻痹”。因此,加强事故预防的心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
    首先,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第三,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做检查,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6.改善教学训练设施条件
    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人,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处理
    1.妥善处理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学校及体育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利就可能会受到损害,给学校体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护措施,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总之,应做到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把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2.责任追究处理
    责任追究处理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些人认为发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高校公共体育课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为妥善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学校方面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有过失的法律责任比校方有过失时更容易分清。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拒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当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虽然在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对学校事故进行界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查找事故产生的原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人有哪些,从而进一步确定谁应负主要责任,谁应负次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对学校体育意外事故管理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其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第5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形式,(第30条)。这些为我们处理高校公共体育课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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