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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论析卢梭契约论中的平等自由主义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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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论析卢梭契约论中的平等自由主义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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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社会自由使人类改观如此之大,以至于完全可以忽视被剥夺自然自由之后所失去的种种便利与好处,“失乐园”之后的“复乐园”工作丝毫没有因为艰辛而摇摆起来,反而因之增添了质地。当然,卢梭不忘强调,人类要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还必须追求道德的自由,因为只有这种样式的自由才能帮助人类走出奴隶状态,听命于人们为自己所制订的法律制度。道德自由要求人们服从社会契约裁定的规范准则,这既是听从个体良心的内在要求,亦是遵循结合共同体外在规则的要求。无论出于哪一种考虑,追寻道德自由是人类走向社会生活的必由之路。这就涉及“被迫自由”的问题。 3.歧义的“被迫自由” 提起“被迫自由”,人们就会想起罗曼·罗兰夫人充满警世意味的感慨:“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行杀戮之事!”在架构其社会契约理论的时候,卢梭恐怕没有意识到争取自由的努力能够转向其反面,但他依托道德价值与抽象人性原则所设计的社会理想却使这一问题留下了宗宗疑问。卢梭是在论述“主权者”时提出“被迫自由”这一观念的。他认为,在承认社会公约的基础上进人社会状态之后,由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蛊惑,人类可能会出现抛弃义务、违背公共利益和藐视国家道德人格的现象,如果让这种非正义的行为长此以往,非毁掉政治共同体不可。因此,为了使出自全体成员之公意的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全体有权对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实行强制,以将其约束在公约的框架之内。可以看出,“被迫自由”包含了这样的道德考虑:如果放任一部分加人了社会公约但又游离于公意之外的人的行为,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祖国的庇护,从而难免陷入人身依附的牢笼,而失去人身白由就违背了订立社会公约的初衷,社会规约便随之失去了合法性。所以,只要人类走进社会状态就必须订立某种形式的规约,但经过公意认可的公约由于是在坚持人性尊严和道德价值基础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全体成员自觉自愿遵守公约以实现其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自主的自由;而对于那些妄图搭便车的人就只能通过外在力量达到这一结果,从而实现其被动的自由。 因此,所谓的“被迫自由”应该被看成是卢梭设定自主自由的前提,其本身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足性,更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自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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