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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论析卢梭契约论中的平等自由主义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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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论析卢梭契约论中的平等自由主义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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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具备这些条件,社会就诞生了;通过这一结合行为所产生的是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其自身具有不可侵犯的公共人格。然而,只有人人满足了上述要求,普遍的自由才是可能的。仔细分析卢梭给出的条件,我们发现正是在这里隐藏了供后人批判的靶心。所谓的“公意”具有下述特点:(1)公意是公正的,永远平等地代表着公共利益;(2)公意不同于众意,后者是个别意志之和,其依然着眼于私人利益;(3)公意是稳固的、不变的和纯粹的,但其充分表达依赖于党派的缺失,即公意本身不会被消除而只会被取代或掩盖。不难看出,以上几点与其说是概括了公意的特点,还不如说是形象地刻画出了公意的道德色彩,对私人利益的摒弃和对公正的维护使得其成为了一个类似上帝的纯粹的神圣意志,它洞悉一切又安排一切,并使一切按照善的标准运行。这里我们也可以瞥见构成康德义务论的核心概念“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的影子。显然,卢梭的公意观是义务论的,道德上的迂回最终将葬送其命运,因为任何一个追求私人利益的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是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而真正本着公意行义的人则有可能遭受到别有用心者的指责。不仅如此,代表了公意的共同体因追求其道德上的纯正性和完满性,全体就必须将“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作自己不可推卸的职责,特别应该对于那些被私利所引诱而迷失自我的人加以规制、约束乃至必要时进行强力限制,因为保证人人自由毕竟是每一个签约者的初衷。这就再一次出现了以道德意愿裁决现实复杂情状的现象,“多数人暴政”的现象不可避免。同时,将“全体”当作裁决者就是没有裁决主体,而主体的缺位即意味着根本上没有做出评判。这样,通往自由的道路就变成了“通往奴役之路”,个体在走进社会状态之后就集体地消失了,社会公约对自由的承诺无法兑现。于是,道德乌托邦的理想就被精巧地潜伏在政治权利原理的设计当中,只要时机成熟,就必定出来大展宏图了。 三、政治权利原理与平等的自由主义 拿“公意”观念以及由此依托的道德义务感大做文章,的确是人们批评卢梭的焦点。然而,虽然上述批评不无道理,但却并不妨害其契约思想的发挥。实际上,卢梭曾经有言在先:“我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我不要争论事实”,契约论的问题域在于探究政治权利原理,其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申明了这一题旨:“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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