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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破解刑法中的注意性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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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破解刑法中的注意性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规定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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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377页。 [3]参见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42页;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163页以下;车浩:“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141页,等等。 [4]关于应否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可参见陈洪兵:“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大竞合论之提倡”,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第38页以下。 [5]由于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相对于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犯罪而言,法益侵害性主要不在于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而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危害,为便于讨论,本文以下关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的讨论,仅以其他七个条文即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伪劣商品犯罪为例。 [6]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裁定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RID=262763,2011年10月27日访问。 [7]参见卢有学:“‘三鹿奶粉’系列案定性探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56页以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8]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37页。 [9]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169页。 [10]参见周光权:“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167页。 [11]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46页。 [12]参见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37页。 [13]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393、432页。 [14]参见陈兴良:“法条竞合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第106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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