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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试析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犯会见律师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是尊重人权的一个体现,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学者和监狱官员认为律师的干预可能会导致罪犯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允许罪犯会见律师不仅是无害的,而且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②敦促服刑人员认真伏法,也使罪犯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5.罪犯的减刑假释的权利欠缺保护和监督。罪犯在教育改造中,表现良好,应当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罪犯行使减刑、假释的权利没有予以充分的保障。在理论和实践中,减刑,假释被认为是一种奖励制度,没有被认定为是罪犯的一种权利。此外,是否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往往是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在提请的过程中,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利比较大,是否向法院提出建议由监狱决定。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人情”减刑,“人情”假释,其他改造好的服刑人员反而没有得到这个奖励。目前对于监狱这方面的监督是缺乏的,这也会给服刑人员带来心理阴影,也违背了执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五、罪犯权利保护欠缺的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保障、救济机制,使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监狱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一,《监狱法》本身不完善。《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为了创收,增大产量,一些监狱无限制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此外,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也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具体的保障措施。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得到有效衔接,并未配套成龙。
  2.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检察院等监督机关对于刑罚的执行缺乏有效地监督。
  3.在一些监狱民警中,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其一,民主自由、人权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其二,中国历来“罪有应得”思想影响,执法人员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其三,不注重对我国签署加入的如《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的学习。

  六、对监狱罪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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