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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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社会不断发展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本文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法律缺陷和现实困境入手,提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规范化的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职务犯罪 侦查 初查
一、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
“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程序法定,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程序法定原则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国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法律良性发展,确立立法与司法相互衔接的需要” 。明确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要将初查制度由司法解释、检察院办案规则的层面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将职务犯罪初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纳入刑事诉讼程序。 1.确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增强初查的实际地位和效益。我们所要做的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完善初查程序,规范初查手段,使初查在现有法律制度下获得最大的地位,并体现公正与效率并举的价值,也为实现初查制度改革基本目标作好铺垫。确立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合法性和地位,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这样,初查不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则,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 2.将我国职务犯罪初查从制度上位到法律。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改革,既应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实际困境、完善实务操作的实践过程,也应是为了立法修改作准备的探索过程;既是回应社会发展对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高要求的过程,也是初查制度自身不断走向理性、法治的过程。wwW.yBaSk.cOM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初查存在的合法性。明确检察机关在立案前的任意侦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通行证,将初查程序的规定授予合法性外衣。
二、规范职务犯罪初查手段
1.确立初查的“任意性侦查”手段,考虑设立“同意搜查、扣押”的合法性。一是,确立初查系任意性侦查的性质,明确任意性侦查的手段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初查措施;二是,不排除初查阶段,对相对人“同意搜查、同意扣押”获取的证据效力。“同意搜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下,可以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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