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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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自首等来源,而针对职务犯罪线索的多种来源,必须由专人负责将犯罪信息进行登记、管理。而且在登记时,尽量详尽、具体,便于日后初查活动的开展。登记管理人员还应对线索材料进行分门别类,并经部门领导的指示,确定具体经办负责侦查人员。另外,由专门负责人管理该登记在册的职务犯罪的线索资料,严格保密,严格控制。并有针对、有安排的组织开展对线索的初查工作。为了保证初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计划周密,制定方案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制订细致完备的初查方案。 2.规范初查的内部办案时限。时间过长而又无结果的初查,亦会导致人力、物力大量投入,便会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势必给检察机关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势必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内部分类别案件,建立相应的初查办案时限机制。虽然不属于对外法律效力的时限,督促初查人员初查的随意松散,提高初查效率,减少对无辜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或者提高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体初查时限的规定,需结合案件类型、案件的复杂性、案件的客观情况确定初查内部期间。 3.规范初查的结果工作。初查结束后,根据获取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达到立案标准的,则及时立案并组织下一步侦查工作,针对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件做出相应的侦查步骤、方案。不立案的,则做好初查的中止或终结工作。 4.规范初查的终结工作。无论是予以立案还或是不予立案,初查结束都应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才能算是初查终结。需立案的应具体在《初查终结报告》中对案件来源、查明的事实、所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况以及处理意见进行说明,并报部门领导审批。而对有被害人控告的线索案件,如果决定不立案,也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告知控告人。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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