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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浅谈规范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获取的证据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样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再次,在初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如均符合证据采集程序,并且完全具备诉讼证据三个要素,就应该认定为有效证据。职务犯罪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的三个特征:
  1.具备证据客观性。职务犯罪初查的对象是针对举报、控告、和自首等材料,方式采取的是对举报群众、控告人员、自首对象开展的询问、了解、访问等,或者对现场进行勘察等,都能够证明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切真实、客观事实。因此,初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均是符合证据的客观要求,具有客观属性。
  2.具备证据关联性。虽然在初查阶段,其主要目的和任务是立案,但初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最终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与职务犯罪的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的特征,因此初查阶段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3.具备证据合法性。初查阶段,侦查人员严格依照有关初查程序进行取证的规定,只要不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逼利诱等非法方法或不当程序,获取或者收集的有关物证书证、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等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职务犯罪初查过程中,要想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的证据合法化,需要侦查人员要加强取证法定程序原则的意识,更不要认为初查而不重视或者忽视对证据的取证的法律程序,必须以侦查阶段的证据要求对待,决不能含糊。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也是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的关键。同时,坚决防止和杜绝侦查人员对对象进行强制性手段甚至逼供、骗供等措施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初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四、规范、细化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内容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规范化不是简单就初查程序列入刑诉法,这仅仅是规范化的开始。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规范化的重大任务和压力,是在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规范化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的整体、系统的框架的规范化。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罪特点的前提下,建立规范的初查办案制度,提高初查办案效力。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程序规范,需要我们对初查的具体管理流程进行细化,对初查的各个环节和活动步骤进行明确,以确保初查的司法侦查效力。
  1.规范线索登记管理工作。职务犯罪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报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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