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           
确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之研讨

  辩诉交易程序是世界不少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但是,不同于辩诉交易程序,而且程度并不很简易,故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未能使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和研究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亦即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本文以下均称为“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欲探讨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应当首先研究国外的辩诉交易程序。然后在此基础上,经过比较、分析和鉴别,借鉴其合理内容,结合我国国情,论证我们应当确立这一程序。
  一
  一、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几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及时处理这些积案,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与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例如,以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处刑幅度,与被告人进行交易,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从而尽快结案。由于此种方式方便、快捷,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尽快扫清积案,因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U.S(Brady 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P.22)在第二年对Santobell V New 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它的合法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还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它应当受到鼓励。”(注:Santobello V.New York,404.U.S.25,260(1971)。)美国于1974年修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章“传讯和准备审判”第11条对“答辩”已作规定。
  综观该条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当被告人自行辩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
  2.检察官应当作如下事项: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一定刑罚;或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均没有约束力;或者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
  3.法庭不应参加任何这样的讨论。
  4.在通知答辩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答辩协议,法庭应要求在公开法庭宣布该答辩协议并记录在案;或者如果有充足理由,在提供答辩时可不公开进行。如果辩方作了答辩,控方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同意对本案判处一定刑罚是适当的处理时,法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该协议,或者在有机会考虑提交的报告前,推迟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如果被告人已作答辩,而检察官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定刑罚,或者同意不反对被告人请求判处一定刑罚,并使被告人理解检察官的建议或被告人的请求对法庭没有约束力时,法庭应忠告被告人,如果法庭不接受有关建议或请求,被告人也无权撤回答辩。
  5.在接受答辩协议程序中,如果法院接受答辩协议,应当通知被告人,答辩协议中商定的有关处罚将在判决中体现。
  6.关于答辩协议的时间。该法规定,除具有适当理由外,应在传讯时或者在法庭确定的审判前的其他任何时间通知法庭存在答辩协议。
  7.关于接受答辩的准确性。该法规定,虽然接受答辩,法庭不能未作调查并以答辩存在事实基础便单纯依据答辩作出判决。
  8.关于诉讼记录。该法规定,被告人作出答辩的程序应当逐字记录。如果作有罪答辩或不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记录应当不加限制地包括法庭对被告人的忠告,对答辩(包括答辩协议)是否出于自愿的调查和对答辩准确性的调查。
  另外,还包括了对答辩、答辩讨论和相关陈述的不可采性与可采性的规定。
  由上可见,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包括了举行辩诉交易的时间;被告方答辩的内容,控方许诺有利被告人的事项;法庭不参加控、辩双方的讨论;通知答辩的程序;接受答辩的程序;法庭对答辩准确性的确认;诉讼记录的内容以及证据的可采性与否等。
  从《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诉交易的内容来看,辩诉交易,是指在庭前由被告人作承认犯罪、不作辩护也不作有罪答辩,控方降低指控强度(或将重罪名变为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罪数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处罚),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并提交法庭审决的程序。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理解和看法,对此,在美国有的学者用“变”代替“辩”,“变”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一词并不为所有的人共同采用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中国哲学思想在太极拳形体动
    莱布尼兹和沃尔夫眼中的中国
    论冯友兰先生对中国哲学史史
    中国哲学研究的新课题——游
    浅议美声唱法在中国的发展道
    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实施困境
    浅谈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问
    当代中国行政控权理论的理性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