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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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提价供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商品房,以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矛盾。 4.应畅通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现实中,被拆迁人权利救济渠道的不通畅是造成拆迁矛后激化的重要原因。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拆迁争议,同时享有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机关的地位。同时,考虑到拆迁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应组建由与拆迁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裁判机构,公正而高效地裁决拆迁纠纷,既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拆迁本来是为人民样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的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丙加上一此部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善花”结出“恶果”。笔者认为,只有全面廓清立法理念、改善现有法律体制再加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好,最终使人民样众受益。 【 参考 文献 】 [1]秦平.城市拆迁,司法何以缺位[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6). [2]沈阳今报[N]2003-9-3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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