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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探析           
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探析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定义 特点
  论文摘要: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加强对行政法的理i伽研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本丈达又分析行政法的定义入手,进而深入揭示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之区别的本质属性。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在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加强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目前,由于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学者们对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的描述也众说纷纭。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行政理论的深人研究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为此,本文试对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进行深人探析。
  一、关于行政法定义的分析
  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就是规定和调整行政权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台湾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组织及作用的国内公法的总称;日本学者提出:行政法是行政所固有的法,并认为它不拘泥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对诸多的行政法定义表述进行分析,有关行政法的定义可概括三类:第一,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法的法。此累及了行政法的涵义,在它只是停留在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表面层次上,没有进一步深刻揭示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失于笼统、模糊。第二,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是有关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类定义明确把行政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限于或主要限于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的管理关系,忽略或轻视了监督行政关系亦是行政法调整的基本领域,从而极易在逻辑上引出行政法以行政法为中心,是关于行政主体的特权法这一管理主义的结论。第三,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此类定义弥补了上述第二类定义的缺陷,承认监督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内容。它的欠缺在于以监督行为为行政法的主要或唯一内容,以司法审查为行政权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积极能动作用,似及社会对积极行政的要求。
  下定义的基本要求是把握对象的特征,鉴于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因此,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其调整对象)给其下定义,才能把握住该部门法律区别与其它部门法律的本质特征。部门法区别的最主要依据就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据。可以认为:以下定义比较全面完整、恰当地把握了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一种比较合理的科学界定,即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规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规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概念。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个含义:①行政活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②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事物;③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④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正是在这些方面,行政和立法、司法、检察存在着原则的区别。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民法、刑法、婚姻法均有各自法典,而行政法却很难有行政法典。虽然有一些国家和学者曾努力促使行政的法典化,但他们最终不是遭到失败,就是只能在学术上起作用。我国从来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我认为,今后我国是可以从这方面进行不懈的探索和尝试,尤其是法学界和理论界。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与民法、刑法不同。民法、刑法通常只能由最高权力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有限,数量不多。而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一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各异,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渠道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了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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