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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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则属于普通过失。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太健全,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报表的重大错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相反,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很健全,但由于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设计良好的内部控制失效,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具有普通过失。 在本案中,既然德勤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双方不存在争议,即双方都认为审计意见类型是恰当的,那么航天机电下属分公司2004年度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的不符事项就是不重要的(因为如果是重要的,则需要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未能查出不重要的错报,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银行存款审计,所执行的审计程序除了向银行索取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之外,还必须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由这两道程序来保证审计所确认的银行存款余额的正确性。询证函应由注册 会计 师直接收发,回函必须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收发函情况须记录于工作底稿。如果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程序,银行存款余额与实际存款数额相差430万元错报是应该能够发现的。可见,德勤及其注册会计师此次执行的审计程序也并不是没有瑕疵。 总结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是财务信息生成链条上的不同环节,两者各司其职,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会计师通过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通过签署财务报表确认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责任。即使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没有发现,也不能因财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事实而减轻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审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 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审计责任以及履行审计责任的状况往往是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 文献 : [1] 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6:上册[M].北京:中国财政 经济 出版社,2006. [2]郭强华.注册会计师审计视野[M].北京:经济 科学 出版社,2004. [3]段兴民,张连起,陈晓明.审计重要性水平[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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