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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
  根据《注册 会计 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一是审计业务;二是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执业规范体系对不同的业务领域的要求有所不同,其中执业规范的核心内容—— 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均应遵照执行。
  我国正处于改革 发展 的关键时期, 经济 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鉴证作用日益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同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历程一样,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需要在不断变革中得到发展和完善。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情况的了解,结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情况检查的相关成果,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没有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将失去其权威性和存在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审计独立性往往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⑴高额收费对独立性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收入主要来源于同一客户,注册会计师很可能因利益诱惑而弱化应有的独立性,有的甚至根本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出具报告。⑵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并进行审计,如果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可能失去这一客户和相当多的服务收入,这样容易使审计者和被审计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也就不会有超然的独立性。⑶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对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公信的代表,应该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但是,由于经济利益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政府部门存在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干预的情况,例如: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注册会计师对其控股的 企业 进行审计时,要求注册会计师以发表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开展审计工作为前提,形成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威胁。  
  二、注册会计师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固有风险,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非常注重审计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然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对审计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就金额较大的项目,在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例如:部分现金金额重大的审计项目中,工作底稿反映审计日与报表日之间存在数目时间差距,仍可使审计日现金盘点与报表日账面金额相同,没有实施现金倒轧至报表日的审计程序,还有部分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仅收录了报表日的现金盘点表,没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及说明。这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部分报告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或不相关,不足以支持其发表的审计结论。⑵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相关资料没有企业签章确认,或审计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审定后会计报表没有被审计单位签章。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因此,需要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主要通过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签章来予以确认。如果没有被审计单位的签章,将相应增加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审计测试方法过于单一
  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最普遍、最主要的测试方法为抽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凭证,对其他审计测试方法的运用不够。这主要表现在:⑴普遍对函证程序运用不充分。由于在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的过程中存在银行收费的问题,所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查询贷款卡信息,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收账款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有针对性的替代程序。⑵审计人员很少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例如: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折旧的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款利息和税金的计提未进行测试。⑶普遍对监盘程序运用不充分。在对存货、产成品等重点实物资产的审计中,很多事务所没有制订具体的存货监盘计划,也没有实施监盘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仅收录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有的事务所执行了必要的监盘程序,也保存了相关的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轧至报表日进行核对。同时,对那些无法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工作底稿普遍缺乏对大额资产产权性质问题的关注。


  四、审计意见的出具不恰当
  审计意见是注册 会计 师对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主要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种。正确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才达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即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是,目前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签发不恰当审计意见的现象。主要体现在:⑴报告中不恰当地使用说明段。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出具的绝大多数报告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在审计意见的后面使用不恰当的说明段。甚至有的说明段已经表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⑵审计报告的撰写不够标准。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的要素有标题、收件人、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和报告日期,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有的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表诉不明确;有的只有注册会计师的私章,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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