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环境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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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3.2.3 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另外,对一些范围较广、较散而不易征收的税收,适合逐步推进、逐渐深入推广。
完善计税方法和征收标准。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 企业 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逐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要课以重税。 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3.2.4 调整关税。在关税方面,应实行不同的关税税率,体现出对不同产品的税收奖励限制原则。对出口的消耗国内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征高税;对进口的环保设施、环保材料可采用低进口关税税率。 参考 文献 : [1]余红成,崔金星.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评析[J].云南环境 科学 .2004.23(3).28. [2]穆红莉.经合组织国家的环境税收[J]. 经济 论坛 .2003.(8).56. [3]王健.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大家谈.2004.(5).33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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