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对人权概念在 政治 法律 地位予以确认,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 发展 过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题中之义。人权制度发展,体现了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的变化和对“权利制约权力”思想的认识转变,对我国法治型政府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 历史 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 经济 、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新 中国 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权的发展已经进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将保持持续不断的良好发展势头。纵观我国人权保障经历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1978 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新“原点”;1982 第四次修改宪法,在宪法中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人权几乎没有区别;1991年国务院有发布了首份“人权白皮书”,从此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2004年,我国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 赋予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订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发展规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中国从一个很低的起点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框架,实现了对人权的比较系统的法律保障。中国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它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折射出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和“依法执政”的理念,同时,也为塑造法治型政府提供了契机。 2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法治政府;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保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得到强有力的保障。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原则;法律制度必须是充分和完备的体系,不仅要有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要有各种具体法律和制度;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要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法治面前无特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人权就会成为空话。 第二,有效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关键。公共权力是与公民生活联系最普遍和最紧密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因此有效的制约行政权力,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是要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形成法律支配权力的运行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因此,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实际上就是用人民的权利去限制公共权力。人权是公共权力的目的和界限。对于政府,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之,越权无效,放弃职权,也是失职;对于个人,法无禁止皆可为之,“法不禁止即自由”。 3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途径 3.1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 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政府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就需要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 3.2树立程序法治的理念 社会公正大致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同时有效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尽管目前我国政府法治建设中,对于这类问题有较为具体、详细的的实体法律保护;但是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因而与此不同,程序公正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