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002 年6 月曾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对俄罗斯所主张大陆架界限的审查结论,要求俄罗斯补充进一步资料和信息,或建议其根据审查结果修订相关划界主张。〔14〕俄随后开展了多项科考活动(包括前述2007 年8 月进行的探测) ,并在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捷列夫海岭采取了土壤、水和生物的样本,以谋求为上述主张提供更有利的证据。不过,俄罗斯的主张势必面临很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争议。这一方面是因为《, 公约》第76 条所涉关于外大陆架范围的依据或参数很多不易确定或难以得到认可,如海床的轮廓、坡度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不少大陆架没有所需的海图; 所涉及的2500 米等深线技术上难以确定,并且会因海平面的改变而改变; 大陆边外缘沉积岩厚度难以准确测定;等等。〔15〕而在自然条件恶劣的北极海域, 要测定有关参数或提供《公约》要求的其他充分依据更是难上加难。截至2009 年7 月,委员会共收到51 份关于在不同海域划定外大陆架的申请,在其中8 份已由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申请中,还没有任何一项申请得到委员会的支持。〔16〕无论如何,相比有关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范围的规定《, 公约》中关于大陆架(主要是涉及外大陆架部分) 范围的规定更为复杂、也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俄罗斯以外的北极国家中, 挪威(2006 年) 、冰岛(2009年) 、丹麦(2009 年) 等都先后向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划定北极海域外大陆架的申请,有的(包括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等) 早在2002 年就对俄罗斯的申请提出了异议,认为“俄罗斯有关北极大陆架的主张存在重大缺陷”。〔17〕这似乎预示着, 各北极国家在划定该地区外大陆架问题上很可能形成既无法割舍、也难以破解的困局。这不仅仅是对《公约》外大陆架体制提出的挑战,还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使本已十分薄弱的北极现有法律制度进一步无序化。
  三、构建北极国际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展望
  正如英国《 金融 时报》的一份评论所指出的那样,有关国家在北极地区展开的争夺, 凸显了开发北极问题上的两股趋势:其中之一是北极正经历始料未及的快速变化,部分表现为冰盖以超乎人们预料的速度在溶化;而另一项则表现为大量危险的政治、法律和技术分歧尚存,威胁到地球上这块最脆弱却维持生命的地区的未来秩序。〔18〕
  上述两股趋势的结果, 使北极面临着一系列重要而现实的威胁。例如, 该地区尚待解决的领土归属和划界问题、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以及北极地区的军事化利用等等, 都可能进一步引发有关国家间的纷争, 加大在该地区爆发冲突的可能性, 从而使北极乃至整个人类的美好未来蒙上阴影。
  然而,在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多和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的情况下, 国家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也越来越明显,这就要求各国在北极地区开展有效合作,为国际和平、发展和国家间的共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这里,应当认识到:相关国际法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极所面临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 全面构建、完善北极法律制度, 则是使北极成为“合作之极”、“共赢之极”的必由途径。
  任何一种有效国际法制度的形成, 既不可避免地需要从以往相关实践中获取经验, 也必然要着眼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并考虑所处理问题的特殊性。未来北极的制度构建,可资借鉴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南极条约》模式。1959 年12 月1 日, 美国等12 个国家签订《南极条约》,规定了南极地区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科学调查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等内容,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南极地区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等方面的所谓“南极条约体系”。〔19〕这一模式的吸引力在于, 它为南极地区“量身定制”了关于其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全面安排, 而同属极地的北极地区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正在于此。
  2 、《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模式。总面积62700 平方公里的斯瓦尔巴德群岛位于北极巴伦支海和格陵兰海之间,是地球上有人居住的最北的地方之一。根据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18 个国家1920 年在巴黎签订的《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1925 年 中国 、前苏联等33 个国家也成为缔约国) ,各缔约国承认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 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缔约国的公民可以自由进入, 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该条约使斯瓦尔巴德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惟一一个非军事区。〔20〕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式。该《公约》对各种海域划分和各国在有关海域开展活动的法律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和一般性的规定。在以海洋为主、呈“地中海”态势(周边陆地包围着中央的北冰洋海域) 的北极,《公约》可以为这一地区法律秩序的构建提供重要基础。
  也应该看到, 以上几种模式对北极的适用各有其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极条约》的制定主要针对的是以陆地为主的南极地区, 而北极陆地划界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未决的主要是海域的划界和开发等问题,而且《南极条约》模式本身也是一个权宜性的过渡安排,并没有为最终解决南极法律地位问题提供确定答案。《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无论是制定的历史背景还是所适用的领土范围都有较大的独特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海洋法一般规定也不足以解决北极地区的若干特殊问题,《公约》关于外大陆架的规定更是有可能成为北极争夺加剧的突破口。

  总之,为北极地区确立一项全面而“合身”的 法律 制度虽然势在必行,却又十分不易。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应着眼于各国的共同和根本利益, 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成立一个北极委员会,作为开展多边磋商的场所,在此基础上就缔结一份有效规范北极地区有关问题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限于篇幅, 本文就该条约可能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 、在承认北极国家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领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歌唱发声学习中易出现的问题
    关于中国当代文学评价问题的
    论关于北京轨道交通投融资问
    试论高等级公路路面施工问题
    试论框架结构的常见质量问题
    浅谈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
    浅谈关于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
    浅谈重视安全问题,加强施工管
    生物化学工程发展问题及解决
    地质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