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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经济学分析
活动的基本 规律 ,限制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其次,缺少有效的巨灾保险模式。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保险的这些作用只是指保险在居民经济中执行其自身职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我国巨灾保险自1993年以来一直呈萎缩趋势,主要是因为巨灾保险有“三高三低”的特征,即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不能给经营它的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是赔钱赚吆喝的生意,与保险公司的商业组织性质相背离。因而,巨灾保险被许多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真正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缺少。
  巨灾保险的边际收益过低也是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生产者行为理论,在承保能力既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最大化其收益的条件是使投入到各种险种上的最后一单位承保能力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如果同一单位承保能力投入到巨灾保险上所带来的边际收益小于投入到其它险种上的边际收益,这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人会不断的减少投入到巨灾保险上的承保能力,转像其它险种,直到巨灾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1993年以来,我国保险业持续高速增长,而巨灾保险却日渐萎缩,这正是各保险人理性行为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 解决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建议
  
  (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
  首先,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 法律 法规,推行非赢利性的、强制性巨灾保险。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只能是政策性、非赢利性的保险形式,如果没有国家的鼓励和支持,我们广大居民甚至地方政府对参加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会并不高。再者,由于巨灾风险分布的地域性差异很大,只有把巨灾保险作为基本国策,适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辅助以相关的鼓励、扶持政策,才能积极开展并持之以恒,从而成为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因此,要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为巨灾保险提供司法支持,尽快研究制定《强制保险法》等相关法规,使得强制巨灾保险的开发和运用有法可依。

 其次,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经营机构。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主要的原因是商业保险不敢轻易开展此项业务。因此,巨灾保险应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范围,通过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专项保险基金和特殊保险方式加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补充。国家提供的强制性和基础性的巨灾保险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代办,这样有利于巨灾商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国家应制定《强制巨灾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强制巨灾保险经营的原则、总类、基本条款、费率、税收、准备金、代理费等,各家保险公司在统一规则下代办强制巨灾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机制。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再次,建立全国性的小额保险模式。根据我国居民收入现状,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小额保险体系,建立由居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共同组成的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巨灾保险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体制
  我国是 发展 中国 家,政府能拿出的财政性巨灾补偿金极为有限,也不可能以征税的方式把风险的损失均摊到每个人身上,向国际 金融 机构以贷款的方式缓解内部危机,昂贵的贷款易形成外债风险。因此,政府不宜作为惟一的巨灾风险损失承担者。同时,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属于小概率、高风险事件,缺乏精算的基础,其造成的损失即使是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也难以承受,由商业保险公司全面承保风险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通过前期资金的积累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共同分担,既能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减轻政府压力,消除保险公司因巨额赔付产生的倒闭危险,同时又能将政府的立法、税收、监管、行政、补贴等政策性优势与保险公司的技术、人才等商业和市场运做优势结合,互补短缺,相辅相成。
  政府以承保主体的身份直接与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巨灾风险。政府承担的是巨灾损失超过商业保险公司正常赔付能力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做到:(1)规定明确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限。 (2)实行强制和自愿结合的投保方式。(3)全国范围缴费和地区差异缴费相结合。
  政府作为宏观调空的主体,间接地引导和组织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巨灾保险。我国的各保险公司由于情况各异对巨灾的承保能力差别很大,国家应该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优惠并特许经营,对不符合要求的小型保险公司,严禁涉足巨灾保险,避免因巨灾而导致公司倒闭,既浪费资源又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不利于灾后人民生活的重建。
  此外,可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设立单独承保巨灾的商业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防范巨灾,每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市场份额承担损失和分配利润,这样既可整合资源,节约社会成本,又可使损失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摊,以减少巨灾对单个商业保险公司的冲击。
  总之,现阶段发展巨灾保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要根据中国 自然 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根据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和我国各地区 经济 发展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成功模式的经验,走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多渠道分散风险,辅之以政府政策支持的道路。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政府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增强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其中特别强调了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我国巨灾保险模式建设中的作用。
  
  注释:
  ① 如果产品所提供的利益的一部分是其所有者 享有,是可分的,即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而其利益的另一部分可以由所有者以外的人享有,是不可分的,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则这种现象被称为利益外溢现象。
  
   参考 文献 :
  [1] 尹承玲,李有运.巨灾风险与我国保险公司的选择策略[J].济南金融,2003(3):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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