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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  角色定位  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现有政权及 法律 架构下,应当由 检察 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本文主要探讨了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明晰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角色定位,探讨当前情况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 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 心理 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 政治 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传统 刑法 基于报应主义和威吓观念,以刑法工具论为基础,更多地表现出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特征,认为罪犯服刑唯一的去处只能是监狱,对罪犯改造只能在监狱封闭的环境中才能实现。但监禁刑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负效应,其弱化刑罚的 教育 矫正功能,增加罪犯刑满后再社会化的难度,从而极易引发重新犯罪。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轻缓化、开放化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合理整合司法、社会资源,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据司法部 预防 犯罪研究所 统计 数字,2000年,就缓刑和假释两项,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为70.25%,韩国为45.9%,俄罗斯为44.48%,在我国则不到15%。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颂布后,在北京、上海等六省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展开了“让罪犯回家服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试点工作又扩大到河北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此后,又有9个省(自治区)开始试点工作。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 总结 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该工作会议指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共有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通过社区矫正,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模式下,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通知》,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因此,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所言,“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作法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5月发出“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首次探索参与社区矫正。上海是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2003年发布《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职能部门及14项具体的监督情形等。[2]2004年,北京市检察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院要加强执法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判决、移交、教育、奖惩、解除等环节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重庆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社区矫正工作,突出对社区矫正交接环节的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执行期有误等问题500余件。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在矫正机构内设置检察官办公室。如2009年5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台东街道办事处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积极协调政府机关、司法 行政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共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为46人办理救济和低保待遇,帮助7人实现就业。同年6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在温泉社区司法所成立检察官办公室,依法监督该区域21名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情况。该办公室充分利用新建立的“监外执行检察系统” 电子 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 档案 资料,熟悉和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2、推行“驻所检察日制度”。如2009年,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结合社区矫正监督实际,推出“驻所检察日工作制度”,在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相结合的基础上,检察人员每月在辖区内各司法所驻所办公一日,依托这一工作新平台,深入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家中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重点对监外服刑人员交付执行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是否遵守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矫正工作制度、措施和活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况及帮教、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同步检察监督。3、与矫正对象签订帮扶协议。如上述鼓楼区检察院干警在矫正对象的 管理 上做到“四包”即包管、包教、包扶、包人,进行了“一对一”签订帮扶协议。2009年3月,绍兴市女检察官协会社区矫正志愿帮教活动正式启动,8名女检察官和2名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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