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没有强制执行权力,而派出所又没有实际进行 管理 ,直接导致双方都认为自己对于矫正对象脱管不负责任,大足县人民 检察 院很难决定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导致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困难。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3、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机构设置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往往重配合轻制约,即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身份往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司法 行政 机关的帮手而不是独立的监督者。如《上海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履行检察职能,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分配的各项任务”,该规定根本没有提及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在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只有在辖区内有 监狱 或看守所的检察机关内部才设有刑罚执行监督部门,该机构的工作重心是看守所和监狱,其工作流程和模式基本围绕着看守所和监狱展开,对社区矫正比较陌生,只能临时抽调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其行使的职权也远远超过了现有监所检察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重视力度不够。

  4、监督方式的事后性及监督手段的单一性。根据现行 法律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过程,执行机关也不移送相关 材料 ,检察机关审查的对象仅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无法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无论是交付执行、还是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或组织谈话;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依靠法院送判决书、外地监所部门邮寄等方式进行。上述方式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在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感到这种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效果不佳、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3]

  目前的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主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等,如《 刑事诉讼法 》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批复指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最终裁定仍然不当的,还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如果法院仍然作出同样裁定,检察院则没有进一步的监督措施。2010年《意见》第三点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但纠正意见书和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4]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5、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和程序不完善

  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合法权利容易被执行机关所忽视,有时甚至对这些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而予以侵犯或剥夺,但由于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救济程序缺失或渠道不畅,往往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由于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人员配备、经验不足,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此外,社区矫正中普遍采用的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直接涉及矫正对象的实体性权益,往往由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人员操作,缺乏必要的制约,也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得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同,严重影响矫正工作的权威性。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针对社区矫正实践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察监督予以完善。

  1、在立法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与《 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协调、相配套、相衔接的《社区矫正法》来统率和协调社区矫正活动,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设置、职责、权利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明确公益劳动、日常奖惩等矫正措施的法律性质,解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监督主体模糊等问题。同时,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其内容包括谈话制度、回访制度、救济制度、矫正对象申诉、立功及减刑制度等可操作性强的矫正考察评价体系,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2、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专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均有相对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如加拿大设有专门的司法检察监督机构,即联邦矫正 调查 员办公室。建议在当前情况下,可在现有监所检察部门的基础上,增设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的分部门和人员,或者将监所检察机构升格为 刑事执行法 律监督机构,并在社区中设立检察派出机构和专门人员。待条件成熟,成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决定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

  自2004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后,山东省检察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检察院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出台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并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延伸到乡镇、村居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教育 矫正活动,形成了覆盖社区矫正全区域的监督工作体系。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太白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取得良好的成效。上述地方的经验值得推广。

  3、将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并重,将静态监督改为动态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的视角应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 政治 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和监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试论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企业
    日本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新形势下农林院校物理学立体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国进出
    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型人才培
    浅谈新形势下乡镇畜牧兽医站
    当前四川禁毒形势与对策研究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的形势和方
    新形势下河北省低碳金融发展
    国际贸易中我国面临的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