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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关键词:  中国  外商投资 企业 和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制度 
  内容提要: 本文从概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总体状况出发,重点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 法律 依据及其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和介绍,并对其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评析,最后指出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改革 发展 趋势。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1]。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 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 
  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国家的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流转类税收和所得类税收,故对于吸引外资而言,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当然也就是这两类税法制度当中的税收优惠规定,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制度[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尤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囿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概要的介绍。 
  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该税课征的依据主要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税率为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早在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这两部税法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的需要,主要问题是:(1)按不同纳税人、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立法征税,难以作出符合税收管辖权国际惯例的解释;(2)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但中国对它们仅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维护国家正当的税收权益;(3)两部税法税收存在差别、税率也很不相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及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日益显现出来。为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 总结 两部税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相应废止了1980年、1981年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国在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保留了原来两部税法中一些行之有效且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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