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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制度下损益处理规范的若干差异           
新旧制度下损益处理规范的若干差异
 一、费用、成本、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一)开办费
  行业 会计 制度规定 企业 开办费计入递延资产,分5年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月份一次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新准则完全变更了上述规范,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二)福利费
  旧制度下,所有企业均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实际使用时再借记该科目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而按实际支付的福利费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该规定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的规定相同,但新税法对该项费用设置了上限,规定只能在不超过年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新的财务制度下,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具体账务处理应为:
  1.执行旧制度的企业:(1)企业实际发生应归类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期末,应将当期支付的福利费,按照其当期分配工资的比例等相对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各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2006年年末结余的福利费,可以在支出福利费超过年工资总额14%时,超支部分直接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2.执行新准则的企业:(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期末,再按当期分配工资比例或其他最近于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管理方法不变:(1)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费”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执行新准则的单位);(2)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新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福利费。
  (三)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的3~5‰和库存商品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其相应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市价或可变现净值低于相应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非流动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计提以上三项准备的相应损失,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投资收益。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预计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可实现、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或存货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损失,除投资、委托贷款的减值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外,其他与流动资产相关的计入管理费用;与非流动资产相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以后如果其价值得以恢复,已确认的减值应予以转回。转回时,应作与计提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4.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各类资产应确认的减值损失,分别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商誉等十几项资产减值准备,相应的损失统一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计入其他损益科目。
  对于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交易性 金融 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的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应的收益或损失统一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上述资产中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外,均不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流动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以后如果相关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按已提减值准备余额与恢复增加的价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与计提时相反的会计分录,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当然,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转销的除外。
  (四)进货费用
  1.旧的三种会计制度都规定,商业企业商品采购过程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其他相关税费,均应在发生时直接作为期间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经营费用”科目。
  2.新准则下,只设置“销售费用”科目,不设置“营业费用”、“经营费用”等可包含进货费用的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规定:商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的存货成本。
  
  二、收入、利得的确认和计量
  
  (一)政府补助收益
  1.旧的三种会计制度下:(1)政府拨款附有专门用途且按相关文件规定应免征所得税的,应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用后形成企业经营资产的,其价值再转入资本公积;(2)企业收到先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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